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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服務小組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1 月 2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社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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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身心障礙者不同之生涯福利需求得
    以銜接,以提供身心障礙者整體及持續服務,特設臺中市身心障礙者
    生涯轉銜服務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整合規劃、協調、監督及推動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服務機制。
(二)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服務年度工作計畫及執行成效之審議。
(三)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服務福利需求、研究、及諮詢。
(四)其他有關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服務事項之審議。
三、本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指派參議一
    人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社會處副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
    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民政處副處長
(二)本府教育處副處長
(三)本府勞工處副處長
(四)本府法制處副處長
(五)本市衛生局副局長
(六)社會、衛生、教育、勞工、法律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或實務工作者
      二人至六人。
四、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委員於任期內出缺
    時,得補聘(派)之,補聘 (派 )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
    止。
五、本小組每半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並
    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副召集人
    均未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六、本小組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
    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本小組會議,委員
    應親自出席。但第三點第一款至第六款之委員未能出席時,得指派代
    表出席。
七、本小組置總幹事一人由本會社會處身心障礙福利科科長兼任,承召集
    人之命,綜理本小組幕僚事務,另置幹事若干人,由本府民政處、社
    會處、教育處、勞工處及本市衛生局相關單位人員派兼之。
八、本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處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