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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維護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當 前治安,研擬防制犯罪對策,加強督導及管考,聯合本府相關任務單 位,集中各部門力量,發揮改善本市整體治安功能,特設臺中市政府 治安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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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主辦機關為本市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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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報之任務如下: (一)治安政策與重大措施之協調、聯繫及規劃。 (二)治安工作之執行及督導。 (三)檢討當前治安狀況,消除影響治安因素工作之策劃、協調、推動、 執行及督導。 (四)鼓勵民眾協助破案並頒發破案獎金。 (五)本會報決議事項之執行、管制及督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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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報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市長、副市長兼任,其餘 成員如下: (一)本府暨所屬機關: 秘書長、民政處處長、財政處處長、經濟發展處處長、教育處處長 、建設處處長、交通處處長、都市發展處處長、勞工處處長、社會 處處長、新聞處處長、行政處處長、法制處處長、計畫處處長、主 計處處長、政風處處長、環保局局長、衛生局局長、消防局局長、 警察局局長、都市發展處使用管理科科長。 (二)本市警察局: 警察局副局長、主任秘書、督察長、刑警大隊大隊長、少年隊長、 婦幼隊長、交通隊長、鑑識課長、保民課長、行政課長、戶口課長 、訓練課長、後勤課長、外事課長、會計室主任、人事室主任、勤 務指揮中心主任、秘書室主任、公共關係室主任、保防室主任、資 訊室主任、民防管制中心主任及各分局長、各所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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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報每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主 持,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副召集人亦不克出席時, 由召集人指定一人代理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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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報召開時,必要時得邀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相關專家、學者人士或本府其他有關單位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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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市警察局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 本會報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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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報得視業務需要,納編相關局處人員成立工作小組;幕僚作業, 由本市警察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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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報得依召集人指示或經本市警察局簽陳召集人核准後,設置跨局 處協調平臺。 前項跨局處協調平臺,應比照本會報定期召開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 時會議;由本市警察局局長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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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會報召開前,應由本市警察局辦理下列會議: (一)幕僚會議:蒐整治安議題,由執行秘書或本市警察局業務副局長召 集相關局處業務主管進行研議。 (二)協調會議:會報內容涉有跨局處業務時,由執行秘書或本市警察局 業務副局長得於會前邀請各相關局處副首長與業務主管進行協調及 文稿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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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會報決議及交付執行事項,以本府名義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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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市警察局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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