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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老人福利法第九條規定,特設臺 中縣政府老人福利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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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老人權益及福利業務發展之整合規劃事項。 (二)老人權益及福利業務之協調、諮詢及推動事項。 (三)其他老人權益及福利促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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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 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副縣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縣長就下列人員派聘 之: (一)本府相關業務機關首長。 (二)老人代表。 (三)老人福利相關學者或專家。 (四)民間相關機構代表。 (五)民間相關團體代表。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委員合計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且老人代表不得少 於五分之一,並應有原住民老人代表或熟諳原住民文化之專家學者至 少一人。 第一項第四款民間相關機構代表,由取得本府立案許可之私立老人福 利機構互推後,由縣長遴聘之。 第一項第五款民間相關團體代表,由取得本府立案許可且從事老人福 利、權益促進工作之立案社會團體,經其互推後,由縣長遴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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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但代表機關或民間機構、團體出 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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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指派之,承召集人之命,處理小組 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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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 由副召集人代理主席;副召集人亦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 代理主席。 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學者、專家、相關機關(構)或團體派員列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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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構)或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如因 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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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開會非有過半數之委員出席,不得開會;非有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不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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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小組決議事項,應送請相關機關(構)或團體參考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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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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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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