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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老人福利推動小組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社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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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老人福利法第九條規定,特設臺
    中縣政府老人福利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老人權益及福利業務發展之整合規劃事項。
(二)老人權益及福利業務之協調、諮詢及推動事項。
(三)其他老人權益及福利促進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
    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副縣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縣長就下列人員派聘
    之:
(一)本府相關業務機關首長。
(二)老人代表。
(三)老人福利相關學者或專家。
(四)民間相關機構代表。 
(五)民間相關團體代表。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委員合計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且老人代表不得少
    於五分之一,並應有原住民老人代表或熟諳原住民文化之專家學者至
    少一人。
    第一項第四款民間相關機構代表,由取得本府立案許可之私立老人福
    利機構互推後,由縣長遴聘之。
    第一項第五款民間相關團體代表,由取得本府立案許可且從事老人福
    利、權益促進工作之立案社會團體,經其互推後,由縣長遴聘之。
四、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但代表機關或民間機構、團體出
    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指派之,承召集人之命,處理小組
    事務。
六、本小組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
    由副召集人代理主席;副召集人亦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
    代理主席。
    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學者、專家、相關機關(構)或團體派員列席
    。
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構)或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如因
    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八、本小組開會非有過半數之委員出席,不得開會;非有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不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九、本小組決議事項,應送請相關機關(構)或團體參考或辦理。
十、本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一、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