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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縣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辦法(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11 月 0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100689571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社會類/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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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為發揮臺中縣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場地使用功能,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中心場地包括會議室、研習教室及團體教室。
第 3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機關為本中心。
第 4 條
本中心場地僅提供非營利公益活動使用,但本府及本中心得優先使用。
第 5 條
申請使用本中心場地者,應於使用七日前填具申請書,經本中心核准並繳
納使用費後始得使用。
前項使用費標準如附表。
第 6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核准,已核准者停止其使用:
一、違背法令規定者。
二、違背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者。
三、使用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及違背本中心規定者。
四、活動有損本中心各項設施者。
五、本府及本中心舉辦重要活動者。
六、其他經本中心認定不宜使用者。
第 7 條
本府各單位舉辦之活動免收使用費。
臺中縣立案之人民團體借用場地辦理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防治、家
庭教育、性別平等教育及婦女福利服務等相關活動,其使用費依收費標準
百分之三十收取。
第 8 條
申請使用場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無息退還所繳費用:
一、因特殊事故於三日前通知本中心無法如期使用者。
二、因不可抗力事故無法如期使用者。
三、本府及本中心辦理重要活動,必須優先使用者。
第 9 條
場地使用之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至中午十二時,下午一時至五時,
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不開放。
第 10 條
使用本中心場地設施及器材應妥善使用,如有毀損或遺失,申請人應按市
價負賠償責任。
未經本中心管理人員同意不得擅自啟用各項設施或器材,如需增加照明或
其他電器設備時,應徵得本中心管理人員准許。
申請人需張貼宣傳海報、標語者,應徵得本中心同意,並在指定之地點張
貼。
第 11 條
本中心收取費用後應開立收據,並依規定解繳縣庫。
第 12 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第 13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