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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影視委員會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10 月 0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新聞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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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廣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電影、
    電視、影像(以下簡稱影視)產業,並加強行銷本市城市意象,特設
    臺中市政府影視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之職權如下:
(一)結合公私資源,打造友善影視環境,促進影視產業進駐本市。
(二)協助影視製作團隊及工作者至本市取景拍攝相關事宜。
(三)審議影視產業於本市拍片所需經費補助事宜。
(四)協助引進民間資源參與本市拍片投資事宜。
(五)增進本市與國際影視產業之聯繫與合作事宜。
(六)其他與建立本市城市形象之影視拍攝事務相關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八人至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
    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副市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
    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相關單位(機關)首長十二人至十四人。
(二)具影視傳播創意產業背景專業人士二人至五人。
(三)影視學者或其他社會公正人士二人至四人。
四、本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
    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委員會委員出缺時,本府得補聘(派),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
    原聘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委員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
    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
六、本委員會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但代表機關團體出任之委員得指派代
    表出席。會議時並得邀請相關學者專家、影視產業從業人員或相關團
    體代表列席。
七、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始得為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八、本委員會置執行祕書一人,由本府新聞處副處長兼任,綜理本委員會
    幕僚業務;另置幹事二人,由本府新聞處人員兼任,協助執行祕書處
    理業務。
九、本委員會下設執行小組,由新聞處處長擔任召集人,執行小組成員由
    本府經濟發展處、教育處、建設處、交通處、都市發展處、社會處、
    新聞處、主計處、本市警察局、衛生局、消防局、文化局副處(局)
    長組成,協調跨局處業務。
十、本委員會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
十一、本委員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二、本委員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三、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新聞處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