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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舉辦宗旨: 弘揚倫理道德、端正社會風氣;鼓勵國人發揚互助美德,長期行善, 共建溫馨祥和社會,並評選推薦好人好事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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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推薦單位資格: 臺中縣(以下簡稱本縣)各鄉(鎮、市)公所、臺中縣商業會、臺中 縣工業會、臺中縣婦女會、臺中縣表揚好人好事運動協會、本縣合法 立案之慈善團體、社會福利基金會,得擇優推薦符合資格者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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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選拔對象及資格: 凡設籍本縣境內,品德端正,無不良紀錄,長期行善,所行善事是利 他而非利己並係自願性質,而非工作責任及工作範圍內應為之行為; 有第四點遴選標準之一者,能夠發揚傳統美德、樹立典範,足資接受 表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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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遴選標準: (一)社會服務、犧牲奉獻:對團結全民意志、建立祥和社會有具體事實 者。 (二)見義勇為、捨己救人:對維護社會正義、發揚互助德行有示範作用 者。 (三)孝親尊長、慈幼睦鄰:對弘揚倫理道德、推動文化建設有顯著事蹟 者。 (四)熱心公益、樂善好施:對支援基層建設、造福地方民眾有重大貢獻 者。 (五)守法守紀、勤勞節儉:對實踐社會革新、端正社會風氣有優異表現 者。 (六)盡忠職守、便民利民:對革新政治風氣、發揚服務美德有啟導作用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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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推薦程序: (一)各鄉(鎮、市)公所推薦之好人好事代表,請先行資格審查(查核 推薦資料是否完備),彙整核章後推薦。 (二)臺中縣商業會、臺中縣工業會、臺中縣婦女會、臺中縣表揚好人好 事運動協會、本縣合法立案之慈善團體、社會福利基金會,請先行 資格審查(查核推薦資料是否完備),彙整核章後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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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受理推薦時間: 每年五月一日至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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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評選及表揚: 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應邀請轄內機關、學校、團體代表及專 家學者共同組成評選委員會,就本縣內之各鄉(鎮、市)公所遴選或 臺中縣商業會、臺中縣工業會、臺中縣婦女會、臺中縣表揚好人好事 運動協會、本縣合法立案之慈善團體、社會福利基金會推薦之候選人 中評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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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注意事項: (一)推薦時請深入基層,力求普及廣泛推薦,使真正之好人好事代表均 能發掘表揚。 (二)受推薦人應檢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如有不良紀錄者,不得推薦; 並請注意受推薦人之待人接物一切小節,察其是否具有高尚品德及 完整人格,足以為社會之表率。 (三)曾接受縣級表揚大會表揚者,請勿再推薦;曾受推薦未獲當選者須 間隔二年以上,經查證其確實持續行善後再行推薦。 (四)推薦單位請將受推薦人之推薦表、自傳、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彙整後 依受理推薦時限內依推薦程序推薦,受推薦人表件不全、未檢附警 察刑事紀錄證明不予受理。 (五)慈善團體及社會福利基金會推薦書繕打之全銜與立案證書、本府核 備圖記不符者不予受理。 (六)慈善團體、社會福利基金會推薦之好人好事代表須連同推薦表,檢 附立案證書影本暨同意推薦之理、監事(董、監事)會議紀錄乙份 。 (七)各鄉(鎮、市)公所現任首長本人、配偶及三等親內親屬不得推薦 。 (八)慈善團體、社會福利基金會現任負責人(代表人)本人、配偶及三 等親內親屬不得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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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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