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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避免預付款項帳載久懸、清帳不易並為提升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 本府 ),預付費用逾期未清理之績效,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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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計處審視各處逾期未清理案件清理及結清情形,簽奉核准後通知或 解除各處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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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適用本注意事項之單位,應於主計處通知後,以處為單位成立「預付 費用清理小組」,每二星期至少舉開會議一次,處長(或副處長)為 召集人,各科科長為當然組員,各預付費用經辦人員應出席會議報告 清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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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計處於每二個月提供「各單位預付費用逾期未清理明細表」予第二 點適用單位,以備供其會議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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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處依第三點規定舉開會議時,倘原承辦人員已離職,因事實上需請 其回府協處者,得邀請其列席會議協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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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處預付費用清理小組舉開會議時,應就逾期未清理之原因,逐筆研 商具體之清理步驟及方法,並填具「各單位預付費用逾期未清理管控 明細表」(如附件一),由各處專責人員分析其預計清理時間之合理 性、清理步驟及方法之可行性,予以追綜及督導,以強化內部控制機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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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處應於會議結束後一星期內,檢附各單位預付費用逾期未清理管控 明細表、會議紀錄及簽到簿等相關資料,由本府主計處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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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主計處於接獲上開會議資料後,應將其列入控管,對於各處未能依清 理時限清理之案件,應通知各處再行檢討,並依「臺中縣政府預付費 用限時清理要點」第四點規定,於每半年召開預付費用清理小組會議 中提出討論,並依其清理疏失情形簽請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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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注意事項未盡事宜,依本府訂頒之「臺中縣政府預付費用限時清理 要點」及相關作業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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