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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加強預付費用逾期未清理注意事項(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4 月 29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主計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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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避免預付款項帳載久懸、清帳不易並為提升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
    本府 ),預付費用逾期未清理之績效,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主計處審視各處逾期未清理案件清理及結清情形,簽奉核准後通知或
    解除各處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三、適用本注意事項之單位,應於主計處通知後,以處為單位成立「預付
    費用清理小組」,每二星期至少舉開會議一次,處長(或副處長)為
    召集人,各科科長為當然組員,各預付費用經辦人員應出席會議報告
    清理情形。
四、主計處於每二個月提供「各單位預付費用逾期未清理明細表」予第二
    點適用單位,以備供其會議之用。
五、各處依第三點規定舉開會議時,倘原承辦人員已離職,因事實上需請
    其回府協處者,得邀請其列席會議協助辦理。
六、各處預付費用清理小組舉開會議時,應就逾期未清理之原因,逐筆研
    商具體之清理步驟及方法,並填具「各單位預付費用逾期未清理管控
    明細表」(如附件一),由各處專責人員分析其預計清理時間之合理
    性、清理步驟及方法之可行性,予以追綜及督導,以強化內部控制機
    制。
七、各處應於會議結束後一星期內,檢附各單位預付費用逾期未清理管控
    明細表、會議紀錄及簽到簿等相關資料,由本府主計處列管。
八、主計處於接獲上開會議資料後,應將其列入控管,對於各處未能依清
    理時限清理之案件,應通知各處再行檢討,並依「臺中縣政府預付費
    用限時清理要點」第四點規定,於每半年召開預付費用清理小組會議
    中提出討論,並依其清理疏失情形簽請議處。
九、本注意事項未盡事宜,依本府訂頒之「臺中縣政府預付費用限時清理
    要點」及相關作業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