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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精神衛生及自殺防治委員會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8 月 22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衛生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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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劃、協調及推動精神衛生及自殺防
    治工作,特設「臺中縣精神衛生及自殺防治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促進民眾心理衛生之諮詢事項。
(二)精神疾病防治研究計畫之諮詢事項。
(三)精神照護機構設立之諮詢事項。
(四)病人就醫權益保障及權益受損申訴案件之協調及審查事項。
(五)其他有關精神疾病防治及自殺防治事務之諮詢事項。
(六)整合本府各局處執行精神衛生及自殺防治業務。
三、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縣衛生局局長兼任
    ;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縣衛生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
    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府及所屬機關代表六人,由教育處、社會處、勞工處、本縣警察
      局、本縣消防局、本縣衛生局等處局科長擔任。
(二)精神衛生專業人員四人。
(三)學者、法律專家二人。
(四)病情穩定之病人、病人家屬或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七人。
    前項第四款委員,至少應有三分之ㄧ。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兼之。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
    ,得補派(聘)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代表機關、機構或團體出
    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四、本會每半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
    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及副
    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前項會議得邀請專家學者、業務相關機關、團體及精神科醫院精
    神復健機構、精神醫療網核心醫院等單位列席。
五、本會會議之決議,應經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始得為之;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並參與表決,不得代理。但代表機
    關、機構或團體之委員,不在此限。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委員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六、本會對於諮詢相關事項,得指定委員或委託有關機關(構)單位或學
    術機構先行調查研究,擬訂意見送本會參考。必要時並得邀請有關機
    關(構)人員或專家學者列席。
七、本會決議事項,應送請相關機關、機構或團體辦理。
八、本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九、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