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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設置區域性垃圾焚化廠營運階段回饋金執行作業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8 月 12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環境保護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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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下稱本府)為落實區域性垃圾焚化廠營運階段回饋金之
    執行,使回饋制度更趨週延,特依臺中縣區域性垃圾焚化廠特種基金
    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第五條及臺中縣區域性垃圾焚化廠營運階段
    提供回饋金自治條例第四條訂定本要點。
二、鄉(鎮、市)公所依規定提報回饋金年度使用計畫書後,本府應召開
    臺中縣區域性垃圾焚化廠特種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並俟審核通過後
    由特種基金撥付。
三、回饋金申請程序及撥款方式:
(一)非屬工程事項撥付方式、比例及應檢具資料:
      1.第一期:回饋金年度使用計畫書經審核通過後,檢具「臺中縣環
        境保護局后里及烏日資源回收廠營運階段回饋金暨售電所得撥款
        申請表」(下稱申請表),按核定經費之百分之五十撥付。
      2.第二期:計畫執行率達百分之八十時,檢具申請表撥付核定經費
        之尾款,惟計畫完成後應彙整相關成果一份送本府建檔。
(二)屬工程事項撥付方式、比例及應檢具資料:
      1.第一期:回饋金年度使用計畫書經審核通過,並完成簽約後,檢
        具申請表及合約書,按決標總經費之百分之五十撥付。
      2.第二期:計畫執行率達百分之百時,檢具申請表、合約書、結算
        明細表及黏貼於 A4 紙之施工前中後照片(至少各一張,應載明
        計畫名稱、計畫經費及完工日期),撥付核定額度內之總工程費
        (包括發包工作費、空氣污染防治費、委託設計監造費及工程管
        理費)尾款。
四、回饋金經本府撥付後,鄉(鎮、市)公所應於每月十日前提送執行報
    表核備,本府得隨時派員抽查,必要時並得要求檢討或採必要措施。
五、回饋金年度使用計畫書內容變更時,鄉(鎮、市)公所應提送變更計
    畫,經基金管理委員會審核通過後始得為之。
六、鄉(鎮、市)公所應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回饋金計畫,並覈
    實於核定經費內辦理支用;所核定之計畫,原則應於會計年度內執行
    完畢,執行結果如有剩餘款,應依規定繳回基金,並得於應撥回饋金
    數額中逕為扣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