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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老人福利法第九條之規定,整合 、諮詢、協調與推動老人權益及福利相關事宜,特設臺中市老人福利 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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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老人權益及福利業務發展之整合及推動。 (二)老人權益及福利業務事項之協調及諮詢。 (三)其他老人權益及福利事項之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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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委員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二人為副 召集人,由本府社會處處長及臺中市衛生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 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代表。 (二)老人代表。 (三)老人福利相關學者或專家。 (四)民間相關機構代表。 (五)民間相關團體代表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委員人數合計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且老人代表不 得少於五分之一,並應有原住民老人代表或熟諳原住民文化之專家學 者至少一人。 第一項第五款民間相關團體代表,應由本府就本市轄內從事老人福利 或權益促進工作之立案團體及基金會之人員遴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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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連聘得連任一次。但代表機關或民間機構、團 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出缺時,本府得予補聘;補聘委員 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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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置總幹事一人,由本府社會處副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 日常事務;並置幹事若干人,均由本府社會處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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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本小組會議由召集 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應指定副召集人一人代理 ;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克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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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構)或團體兼任之委員未能親自 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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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決議事項,應送請相關機關(構)或團體參考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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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學者、專家、相關機關(構)或團體派員列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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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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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處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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