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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私立國民中小學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實施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7 月 15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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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規定訂定之。
二、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私立國民中小學(包括高級中學附設國
    中部)之招生一律採自由登記,由各校自行以公開抽籤、免試入學方
    式辦理。
三、招生方式除應遵守本要點辦理外,可參酌下列方式辦理:
(一)學區制
(二)各校自行抽籤
    但學校所在位置情況特殊,報請本府核准後,得跨縣〈市〉招生。
四、各校應依據核定班級數先行公佈招生名額(含男、女生招生人數),
    由學區內適齡學童自由登記。登記人數未超過招生名額時,應一律准
    其入學;如登記人數超過招生名額時,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
    辦理,必要時由本府教育處派督學協辦,以昭公信。
五、申請登記應個別辦理,每人以登記一校為限,違反規定者,取消其錄
    取資格;如符合入學資格且於期限屆滿前檢齊證件依照規定辦理者,
    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接受,並依規定審查其資格。
六、各校每年辦理新生入學時間如下:
(一)第一次:
      1.應於六月二十二日起三日內完成招生工作。
      2.六月二十四日完成新生報到手續。
(二)第二次:
      1.應於七月十二日起三日內完成招生工作。
      2.七月十五日完成新生報到手續。
    前項辦理時間因故變更時,由本府另函通知。
七、各校創辦人、現任董事及專任教職員工之子女、孫子女,得於其所服
    務之學校招生名額內申請優待入學,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現任董事及專任教職員應以該學年度陳報本府核備有案之名冊為準
      。
(二)各校應嚴格審核其入學資格,並依規定格式繕造名冊一式三份,一
      份存校備 查,一份於申請登記上午公布於校內,一份陳報本府,
      名冊並應加蓋學校印信。
(三)各校如陳報優待入學學生人數不實時,除學籍不予承認外,其所遺
      缺額不得補足,且不得逾期補報。
八、申請登記入學學生,私立國民中學為國民小學應屆畢業生,私立國民
    小學為新學年度適齡學童。
九、私立國民中小學每班人數,應配合教育部小班教學政策逐年降低人數
    ,並依現行班級人數規定辦理。
    前項每班人數含創辦人、現任董事及專任教職員工之子女、孫子女等
    優待入學者。
    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回國子女、外交人員回國子女、革命抗戰功勳子女
    、僑生、華裔子弟、外僑子女等申請分發入學者不計入第一項班級學
    生數。但每班增加人數不得超過五人,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各校辦理新生入學得收手續費新臺幣一百元。
十一、設有特殊班級者,其招生辦法應依據特殊教育法相關規定辦理,招
      生時由本府教育處派員監督。
十二、私立國民中小學每學期各年級出缺之名額,於各校辦理招收轉學生
      時補足,並應報府核備。
十三、凡違反本要點者,依據私立學校法相關規定辦理。
十四、各校應依本實施要點自訂招生辦法確實遵守,並報府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