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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經濟部九十五年六月二日經礦字第○九五○○五六○五○○號 函訂定陸上盜濫採土石坑洞善後處理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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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為防止陸上盜、濫採土石所遺留坑洞造成環境污染、水土保持 及公共安全等災害發生,訂定陸上盜、濫採土石坑洞善後處理執行計 畫,處理相關執行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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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適用法規: 〈一〉盜濫採土石行為係在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六日土石採取法公布實施之 前,其盜、濫採土石坑洞善後處理,依據水土保持法、區域計畫法 、都市計畫法、行政執行法、廢棄物清理法及其相關規定執行辦理 。 〈二〉盜濫採土石行為係在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六日土石採取法公布實施之 後,其盜、濫採土石坑洞善後處理,除依土石採取法辦理外,可依 據前述相關法規執行辦理。 〈三〉依據臺中縣盜濫採土石聯合查緝取締小組及執行要點規定處理陸上 盜濫採土石違規案件,列管追蹤坑洞善後處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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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執行單位: 〈一〉本計畫原則主管單位在本府建設處並聯繫協調各種使用地及各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單位〉辦理陸上盜、濫採土石所遺留坑洞善後 處理之執行事宜。 〈二〉陸上盜、濫採土石所遺留坑洞善後處理情形,各種使用地及各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單位〉加強列管追蹤並確實督導所轄鄉〈鎮、 市〉公所配合查報工作,直至結案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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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實施內容:坑洞善後處理原則如下: 〈一〉申請坑洞回填 1.符合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規定「恢復原狀」之義務人、水土 保持法規定「限期改正」之義務人,或土石採取法規定「辦理整 復」之行為人,應於期限內具備回填計畫書圖及其他相關文件申 請。 2.回填計畫書,包括回填區土地資料、回填作業方法、回填來源及 種類;回填計畫圖,包括回填區位置交通圖、回填區實測圖其內 容得依據經濟部訂頒陸上盜濫採土石坑洞善後處理計畫規定辦理 坑洞善後處理事宜。 3.核准之回填計畫,應通知轄區警察局及其分局。 〈二〉公有土地坑洞回填執行程序 1.由行為人或土地管理機關〈權責單位〉依據經濟部訂頒之陸上盜 濫採土石坑洞善後處理計畫辦理坑洞處理事宜〈含回填〉。 2.得由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或取得土地後,規劃設置為收容處理場, 以收容各種回填物質予以回填。 3.倘已被回填廢棄物者,應查係屬於一般廢棄物或一般事業廢棄物 或有害事業廢棄物,依廢棄物清理法及其相關子法規予以清除、 處理後,始可依前款規定進行回填作業。 〈三〉私有土地坑洞回填執行程序 1.由違反行政義務核處罰鍰機關〈權責單位〉依據經濟部訂頒之陸 上盜濫採土石坑洞善後處理計畫辦理,受理坑洞處理申請事宜。 2.依水土保持法、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限期恢復原狀,未依限 期恢復原狀者,由執行機關〈權責單位〉依間接強制〈代履行、 怠金〉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執行機關依「行政執行法」第二 十九條規定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代履行之費用, 由執行機關計算其數額,令義務人繳納,逾期未繳納者,得依行 政執行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移請行政執行處依行政執行法第二章規 定執行〈例如:拘提管收及拍賣該筆土地等〉,以其所得價款償 還代履行費用等。 3.九十二年二月六日土石採取法公布後,依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即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者,限期令行為人辦理整復及清除其 設施,未遵行者,必要時得由本府代為整復及清除其設施;其費 用由行為人負擔之規定〉及前述水土保持法、區域計畫法、都市 計畫法、行政執行法規定程序辦理。 4.倘已被回填廢棄物者,應查係屬於一般廢棄物或一般事業廢棄物 或有害事業廢棄物,依廢棄物清理法及其相關子法規予以清除、 處理後,始可依前 2 款規定進行回填作業。 〈四〉臺中縣政府盜濫採土石善後處理〈坑洞回填〉作業程序流程〈附表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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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適用範圍: 〈一〉本府對於現存盜濫採土石坑洞之列管有案〈含處理中或尚未處理〉 之坑洞。 (二)依據臺中縣盜濫採土石聯合查緝取締小組及執行要點規定處理陸上 盜濫採土石違規案件,認定盜濫採土石致生坑洞列管有案之處數位 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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