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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教育人員通報兒童少年保護與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調查處理作業規定(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11 月 24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教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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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教育人員對兒童、少年保護與家
    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之責任通報制度,並辦理責任通報案件之調查處
    理及獎懲,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主辦單位為本府教育處。
三、本規定用詞定義如下:
(一)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指兒童及少年有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
      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
(二)家庭暴力事件:指發生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稱家庭暴力
      。
(三)性侵害事件: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稱性侵害犯罪行
      為。
四、教育人員通報責任如下: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條所規定之教育責任通報人員知悉兒童
      及少年保護事件時,應立即向本府教育處及社會處通報,至遲不得
      超過二十四小時。
(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責任通報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
      家庭暴力之犯罪嫌疑者,應通報本府教育處及社會處。
(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規定,責任通報人員於執行職務知有疑似
      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通報本府教育處及社會處,至遲不得超
      過二十四小時。
五、為調查處理未盡責任通報案件及獎勵善盡通報職責之教育人員,主辦
    單位得召開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之責任通報教育
    人調查會議。
    調查會議之組織由本府另訂之。
六、主辦單位召開本會議調查獎懲案件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資料,必要
    時並得通知受獎懲之責任通報人員、有關人員或其單位主管到會說明
    。
七、調查會議處理程序如下: 
(一)主辦單位得通知提請調查之單位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二)主辦單位應自受理案件後一個月內,作成書面報告。
(三)調查過程中應保護申請人、相對人及被通報人之隱私權。
(四)調查結果確定後,移送主辦單位辦理行政獎懲事宜,未盡責任通報
      之案件,應併移送本府依相關規定辦理行政處分。
八、具有公務人員身分之教育人員依規定或未依規定通報者,經調查後,
    由主辦單位移請本府人事處辦理獎勵或懲處。
    不具公務人員身分之教育人員依規定或未依規定通報者,經調查後,
    由主辦單位函請該員所屬單位依其內部規定自行辦理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