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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公立國民中小學學區劃分及分發入學實施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4 月 24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教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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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市公立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
    國民中小學)學區劃分及學生分發入學,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四條、第
    六條及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規定,
    特訂定本要點。
二、學區劃分原則:
(一)國民中小學應依據人口、交通、社區、文化環境、行政區域及學校
      分布情形,劃分學區,分區設置。
(二)國民中小學學區之劃分,以便利學生就讀為原則。
(三)國民中小學之規劃以小校小班為劃分學區原則。
(四)國民中小學劃分學區時,應顧及學校容量、並保障學區內學生優先
      就學之權利。
三、分發入學:
(一)國民中小學學生入學就讀,以設籍並實際居住於學區內之學齡學生
      為對象。
(二)新生入學手續流程應依本市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要點有
      關規定辦理。
(三)各國民中小學新生入學班級數,依本府核定班級數為基準,非因特
      殊理由,專案報本府核准者,不得增班。
(四)新生入學之班級學生數,非特殊情況不得超收。
(五)學生數超額之學校依下列方式辦理:
      1.對適齡學生戶籍資料,由警察機關實地查對學生戶籍資料,以消
        除空戶之存在。
      2.入學新生由學校依設籍先後分發至額滿為止,其餘由原校協調轉
        介至鄰近之學校就讀,被轉介之學校如未滿額不得拒收。
      3.協調警察機關於戶口查察時,發現虛報遷入時,即填報「戶口查
        察通報單」,通報戶政事務所處理。
      4.學校進行家庭訪問,若發現已遷居學區之外、或為空戶,或學生
        未實際居住,應即勸導辦理戶籍遷移或轉往居住地之校就讀,並
        由教育處通知所屬學區之國民中小學、戶政事務所及警察機關。
      5.學生入學資格審查時,應核對房屋所有權狀正本、經法院公證之
        租賃契約正本或其他足資證明實際居住之文件。
(六)特殊班學生入學,不受學區限制,依規定由鑑定就學輔導委員會鑑
      定分發入學。
(七)國民中小學於新生報到截止後,發現有未報到之新生,應依規定派
      員訪問輔導入學。
四、班級學生人數超額之國民中小學,學生只准轉出不准轉入。
五、本府得定期檢討學區之劃分,召集相關人員,依社區發展狀況、人口
    分佈及學校規模重新檢討修訂,對於人口密集、學校相距較遠之地區
    酌情增設新校。
六、本市市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中部,準用本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