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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展終身學習政策,建構學習型都市 ,提昇本市學習成長環境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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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設臺中市終身學習推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就本市終身學 習之政策、計畫、活動及本市社區大學等相關事項,提供審議、諮詢 、協調及評鑑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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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三人,市長、副市長、教育處長為當然委員,市 長為召集人,副市長為副召集人,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下列人員遴聘 之: (一)學者專家代表 (二)終身學習機構代表 (三)社區代表 (四)教育及行政人員代表 (五)進修、補習學校人員代表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補行遴聘 ,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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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就本府教育人員指定兼任之,辦理本 會相關行政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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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以每年召開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主 持之。召集人未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主持,正副召集人皆未克出席 時,由教育處長主持,前述三人皆未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 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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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召開會議時,如有必要得就相關議題邀請相關單位代表或人士列 席說明、討論及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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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委員有下列情事,視為辭去委員職務: (一)對各級學校有關說、請託者。 (二)對各級學校有商業往來行為或經營各級學校用品者。 (三)委員會議無故缺席二次以上者。 前項各款有爭議時,由委員會議決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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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府外委員出席會議時得依規定支領 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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