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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終身學習推展委員會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2 月 2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教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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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展終身學習政策,建構學習型都市
    ,提昇本市學習成長環境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設臺中市終身學習推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就本市終身學
    習之政策、計畫、活動及本市社區大學等相關事項,提供審議、諮詢
    、協調及評鑑事宜。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三人,市長、副市長、教育處長為當然委員,市
    長為召集人,副市長為副召集人,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下列人員遴聘
    之:
(一)學者專家代表
(二)終身學習機構代表
(三)社區代表
(四)教育及行政人員代表
(五)進修、補習學校人員代表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補行遴聘
    ,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就本府教育人員指定兼任之,辦理本
    會相關行政業務。
五、本會以每年召開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主
    持之。召集人未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主持,正副召集人皆未克出席
    時,由教育處長主持,前述三人皆未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
    人代理。
六、本會召開會議時,如有必要得就相關議題邀請相關單位代表或人士列
    席說明、討論及提供意見。
七、委員有下列情事,視為辭去委員職務:
(一)對各級學校有關說、請託者。
(二)對各級學校有商業往來行為或經營各級學校用品者。
(三)委員會議無故缺席二次以上者。
    前項各款有爭議時,由委員會議決議之。
八、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府外委員出席會議時得依規定支領
    出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