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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教師申 訴案件之評議,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四條第一項 規定,設臺中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評會),並訂定本 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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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評會之任務為辦理本市市立學校、私立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之教師 對其所屬學校或教育主管機關對其個人之措施不服,提起申訴案件之 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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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評會之工作內容為: (一)受理申訴 (二)限期申訴人補正文件 (三)通知相關單位提出資料或答辯 (四)召開申評會會議 (五)製作評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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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評會置召集人一人為當然委員,由本府教育處處長擔任,另置委員 十四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市國民中小學之教師代表十人 (二)教育學者一人 (三)法律學者專家代表一人 (四)臺中市教師會代表一人 (五)社會公正人士一人 申評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均應達委員總額三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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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前點第一項第一款教師代表之名額分配、資格條件及遴選方式如下: (一)名額分配:國民中學教師代表四人,國民小學教師代表六人。 (二)資格條件:各校編制內具合格教師資格且未兼任行政職務工作者。 (三)遴選方式 1.第一階段:由各校教師以直接、無記名單記法投票推選代表一名 ,得連選連任一次。 2.第二階段:由本府教育處就未成立教師會之學校代表及臺中市教 師會就成立教師會之學校代表,各推薦十位名單,供市長圈選。 (四)候補委員:由市長就第二階段推選之代表圈選國民中學教師二人, 國民小學教師三人為候補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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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評會置主席一人由委員互選,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任期二 年。申評會委員出缺時,以候補委員遞補之。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委 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其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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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評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 申評會開會,應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委員應親自出 席,除評議決定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外;其他事項 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前項申評會委員決議時,應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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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評會委員對於申訴案件有利害關係或關於其服務學校申訴案件者, 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評議。有具體事實足認申評會委員就申訴案件 有偏頗之虞者,申訴人得向申評會申請委員迴避,並應舉其原因事實 。 前項申請,由申評會決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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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評會之行政幕僚工作,由本府教育處派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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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評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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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教育處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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