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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1 月 0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教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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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教師申
    訴案件之評議,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四條第一項
    規定,設臺中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評會),並訂定本
    要點。
二、申評會之任務為辦理本市市立學校、私立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之教師
    對其所屬學校或教育主管機關對其個人之措施不服,提起申訴案件之
    評議。
三、申評會之工作內容為:
(一)受理申訴
(二)限期申訴人補正文件
(三)通知相關單位提出資料或答辯
(四)召開申評會會議
(五)製作評議書
四、申評會置召集人一人為當然委員,由本府教育處處長擔任,另置委員
    十四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市國民中小學之教師代表十人
(二)教育學者一人
(三)法律學者專家代表一人
(四)臺中市教師會代表一人
(五)社會公正人士一人
    申評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均應達委員總額三分之一以上。
五、前點第一項第一款教師代表之名額分配、資格條件及遴選方式如下:
(一)名額分配:國民中學教師代表四人,國民小學教師代表六人。
(二)資格條件:各校編制內具合格教師資格且未兼任行政職務工作者。
(三)遴選方式 
      1.第一階段:由各校教師以直接、無記名單記法投票推選代表一名
        ,得連選連任一次。
      2.第二階段:由本府教育處就未成立教師會之學校代表及臺中市教
        師會就成立教師會之學校代表,各推薦十位名單,供市長圈選。
(四)候補委員:由市長就第二階段推選之代表圈選國民中學教師二人,
      國民小學教師三人為候補委員。
六、申評會置主席一人由委員互選,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任期二
    年。申評會委員出缺時,以候補委員遞補之。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委
    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其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主席。
七、申評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
    申評會開會,應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委員應親自出
    席,除評議決定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外;其他事項
    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前項申評會委員決議時,應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八、申評會委員對於申訴案件有利害關係或關於其服務學校申訴案件者,
    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評議。有具體事實足認申評會委員就申訴案件
    有偏頗之虞者,申訴人得向申評會申請委員迴避,並應舉其原因事實
    。
    前項申請,由申評會決議之。
九、申評會之行政幕僚工作,由本府教育處派員兼任。
十、申評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教育處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