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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因應營建物價市場變動,減少本府工 程流、廢標案件發生,設臺中市政府工程預算單價評定小組(以下簡 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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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擬訂 本府工程預算單價 。 (二) 審議本府各單位所提工程預算單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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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指派參議兼任之;委員八人,由本府就 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本府經濟發展處副處長。 (二)本府教育處副處長。 (三)本府建設處副處長。 (四)本府交通處副處長。 (五)本府都市發展處副處長。 (六)本府地政處副處長。 (七)本府行政處副處長。 (八)本府主計處副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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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本小組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科 長級以上人員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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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每年召開定期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會議均由召集 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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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議。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 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為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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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置總幹事一人,由本府建設處技正兼任,奉召集人之命,綜理 本小組行政幕僚業務。另置幹事若干人,襄助辦理各項行政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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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設擬價組及評價組。 擬價組由本府建設處指派科長及適當人員組成之,辦理本府工程預算 單價之擬價作業。 評價組由本府行政處指派科長及適當人員組成之,辦理各業務單位提 送本小組審議前之工程預算單價評價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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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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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小組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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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建設處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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