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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工程預算單價評定小組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6 月 0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建設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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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因應營建物價市場變動,減少本府工
    程流、廢標案件發生,設臺中市政府工程預算單價評定小組(以下簡
    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擬訂 本府工程預算單價 。 
(二) 審議本府各單位所提工程預算單價 。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指派參議兼任之;委員八人,由本府就
    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本府經濟發展處副處長。 
(二)本府教育處副處長。 
(三)本府建設處副處長。 
(四)本府交通處副處長。 
(五)本府都市發展處副處長。 
(六)本府地政處副處長。 
(七)本府行政處副處長。 
(八)本府主計處副處長。
四、本小組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本小組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科
    長級以上人員代理。
五、本小組每年召開定期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會議均由召集
    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代理
    。
六、本小組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議。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
    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為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七、本小組置總幹事一人,由本府建設處技正兼任,奉召集人之命,綜理
    本小組行政幕僚業務。另置幹事若干人,襄助辦理各項行政業務。
八、本小組設擬價組及評價組。
    擬價組由本府建設處指派科長及適當人員組成之,辦理本府工程預算
    單價之擬價作業。
    評價組由本府行政處指派科長及適當人員組成之,辦理各業務單位提
    送本小組審議前之工程預算單價評價作業。
九、本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小組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一、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建設處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