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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保母托育制度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6 月 1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社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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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保母托育管理業務,設臺中市保
    母托育制度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本市保母托育計畫及推動事項之審議。 
(二)年度居家式保母人員收費上限、收退費標準、調漲幅度限制、托嬰
      中心服務收退費標準、托嬰中心保母人員待遇標準及管理督導機制
      之審議。
(三)其他促進保母托育事項之審議。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社會
    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相關單位代表三人至四人。 
(二)幼保、幼教、兒童福利、社會工作、法律等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二
      人至三人。
(三)本市社區保母系統代表一人至三人。 
(四)本市家長、勞工或婦女團體代表二人至三人。 
(五)本市轄區內保母代表二人至三人。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機關團體代表職務調動
    或辭職者,由本府改聘(派)之;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
    滿之日止。
四、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幹事一人
    至二人,辦理本委員會事務,均由本府社會處人員兼任。
五、本委員會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
    委員召開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出席委員一
    人代理主席。本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或人員列席。
六、本委員會會議應有過半數之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有出席
    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七、本委員會成員均無給職。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處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