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推動原住民教育,提高原住民國 民教育水準,依臺中市加強原住民國民教育辦法規定,設置臺中市原 住民民族教育資源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要點。
|
|
二、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原住民民族教育課程與教學之研發及推廣。 (二)與原住民民族教育相關文物與資訊之蒐集、整理、展示及推廣。 (三)原住民民族教育之諮詢及輔導。 (四)原住民民族教育教學事項之協助。 (五)其他有關原住民民族教育事項之支援。
|
|
三、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教育處處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教育處特 殊教育科科長兼任;總幹事一人,由中心所在學校校長兼任,下設行 政、設備、研究、資訊各組;各組置組長一人,組員若干人,由總幹 事就本市學校人員聘兼之。各組工作職掌如下: (一)行政組:建立原住民教師及學生名冊;建立並彙整原住民學用費名 單;提供社區、學校教學資源及查詢服務;辦理原住民獎助學金業 務。 (二)設備組:購置並管理原住民各類教學資源;分發原住民學用費;協 辦中心簡報及各項會議活動;佈置中心環境。 (三)研究組:推動原住民教育相關活動,如蒐集及展示原住民文物、原 住民才藝觀摩會;協辦中心簡報及各會議活動。 (四)資訊組:建立原住民資源中心網路;建置蒐集中心網頁;規劃建置 業務資訊化系統;資訊系統軟硬體管理。
|
|
四、本中心得置顧問若干人,由主任遴聘之。
|
|
五、本中心每年召開二次定期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
六、本中心預算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