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縣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6 月 24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5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000926213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社會類/自治規則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1 條
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之評鑑及獎勵對象為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或主管之公
私立及公設民營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第 3 條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評鑑至少每三年舉辦一次。
第 4 條
本府為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於評鑑期間應遴聘評鑑委員,設評鑑
小組,其任務為諮詢及評鑑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第 5 條
評鑑委員得由本府相關單位人員、身心障礙福利相關領域學者或專家及本
縣以外之績優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代表擔任。
第 6 條
評鑑方式以實地考評及書面審查進行。
第 7 條
評鑑項目本府應於評鑑實施三個月前公告。
第 8 條
評鑑結果分為優等、甲等、乙等、丙等及丁等。
第 9 條
經評鑑為優等或甲等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本府得核發獎牌及新臺幣二萬
元以下之獎勵金。
前項獎勵金應由受獎機構全數用於獎勵員工。
第 10 條
經評鑑為丙、丁等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依據評鑑結果之各項改善項目,於三個月內改善並將改善情形報本府
    備查。
二、於評鑑結果公布後一年內本府不補助及核准委辦業務。
三、本府得遴聘專家、學者至機構定期輔導,訂定輔導計畫,機構不得拒
    絕之。
第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