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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鄉村新風貌推動小組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9 月 07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農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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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開創本縣鄉村新風貌,積極推動縣級
    鄉村風貌綱要之規劃,並建立本府各單位間相關計畫之平台,特設置
    臺中縣鄉村新風貌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審查本縣鄉村規劃案內容及提供本府未來鄉村規劃遠景。
(二)協調本府相關單位間各項類似規劃案之相容及相輔業務。
(三)協助審核城鄉發展相關法規及計畫與規劃之相容性。
(四)協助規劃案各項硬體建設法規及可行性審核。
(五)協助審核鄉村區教育環境維護管理、公園遊憩區及停車場等相關規
      劃。
(六)協助審核非都市土地法規之可行性及土地整合諮詢。
(七)協助審核農漁村發展規劃、農、林土地利用及水土保持相關事宜。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縣長擔任或指定副縣長一人兼任之,另置委
    員十人,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代表一人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第二工程所代表一人
(三)本府景觀總顧問
(四)本府建設局局長
(五)本府工務局局長
(六)本府農業局局長
(七)本府社會局局長
(八)本府地政局局長
(九)本府交通旅遊局局長
(十)本府計畫室主任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農業局水土保持課課長兼任,承召集
    人之命辦理幕僚業務。
五、本小組召開會議視縣級鄉村新風貌綱要規劃進度及業務執行推動上之
    需要,由召集人隨時召集之。
六、本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執行工作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八、本要點奉 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