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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受理縣有土地占用人申請分期繳納使用補償金處理原則(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8 月 27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財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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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解決占用人因經濟拮据,無能力一次
    繳清積欠之無權占用縣有土地之使用補償金問題,特訂定本原則。
二、占用人積欠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清,而申請分
    期繳納者(格式如附件一),由經管該縣有土地之機關(單位)視積
    欠金額多寡,准予逕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積欠金額未滿新台幣二十四萬元,得分二至六期繳納。
(二)積欠金額新台幣二十四萬元以上未滿新台幣四十八萬元,得分二至
      十二期繳納。
(三)積欠金額新台幣四十八萬元以上未滿新台幣一百萬元,得分二至十
      八期繳納。
(四)積欠金額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得分二至二十四期繳納。
(五)占用人申請分期繳納之期數不在前四款之最高期數標準,而有延長
      期數之必要,應由各管理機關(單位)詳予審酌,敘明理由專案簽
      報本府核准後辦理。但最高不得超過三十六期。
    前項所稱之分期,每一期為一個月。
圖表附件:
三、為增加本府債權擔保,對於占用人分期繳納提供之本票(格式如附件
    二),需覓具一位有行為能力之保證人,以利本府追償。
四、占用人分期付款如有任何一期不如期繳納者,視為全部到期,占用人
    應一次繳清積欠,並就遲延部分按利率五%計算遲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