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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解決占用人因經濟拮据,無能力一次 繳清積欠之無權占用縣有土地之使用補償金問題,特訂定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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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占用人積欠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清,而申請分 期繳納者(格式如附件一),由經管該縣有土地之機關(單位)視積 欠金額多寡,准予逕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積欠金額未滿新台幣二十四萬元,得分二至六期繳納。 (二)積欠金額新台幣二十四萬元以上未滿新台幣四十八萬元,得分二至 十二期繳納。 (三)積欠金額新台幣四十八萬元以上未滿新台幣一百萬元,得分二至十 八期繳納。 (四)積欠金額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得分二至二十四期繳納。 (五)占用人申請分期繳納之期數不在前四款之最高期數標準,而有延長 期數之必要,應由各管理機關(單位)詳予審酌,敘明理由專案簽 報本府核准後辦理。但最高不得超過三十六期。 前項所稱之分期,每一期為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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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增加本府債權擔保,對於占用人分期繳納提供之本票(格式如附件 二),需覓具一位有行為能力之保證人,以利本府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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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占用人分期付款如有任何一期不如期繳納者,視為全部到期,占用人 應一次繳清積欠,並就遲延部分按利率五%計算遲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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