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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推展客家學術文化活動補助作業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2 月 14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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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本縣客家學術、文化活動,增進
    民眾認識並弘揚客家文化,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
(二)本縣各公立學校。
(三)依法立案之本縣民間客家社會、學術、文化、文藝團體。
三、補助範圍:
  客家學術、文化之推行、研習或演出等活動。
四、補助原則:
(一)補助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及本縣各公立學校最高金額不得超過
      新臺幣四萬元整,補助立案之本縣民間客家團體最高金額為新臺幣
      二萬元整,並不得超過該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結算之計畫總經
      費低於原提出申請之總經費,致補助款占結算之計畫總經費比例超
      過百分之五十者,本府將依比例核減補助款。
(二)申請單位應編列自籌款。
(三)同一申請單位,每一年度補助以一次為原則。
五、申請程序:
(一)申請單位應於辦理活動一個月前檢具申請表(如附件)、立案證書
      影本、組織章程及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計畫名稱、目的、日期、
      地點、活動內容、實施方法、經費來源、概算及效益等項)各一份
      ,函送本府辦理,逾期本府得不予受理。
(二)申請單位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申請本府補助項目及金額,如同時
      申請其他機關補助者,並應列明該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
(三)申請單位表件不全者,本府得限期補正一次,未於規定期限內補正
      者,本府得不予受理。
(四)本府民政局得就申請單位資格是否符合條件、表件填寫是否符合規
      定,資料是否備齊等進行審查,並就補助額度及補助之考量重點提
      具意見。
六、經費核撥:
(一)受補助各鄉(鎮、市)公所,應檢附收據及納入預算證明以憑撥款
      ,並於計畫執行完成十日內,將成果報告、照片、原始憑證送府核
      備。
(二)受補助各公立學校,應檢附收據及原始憑證以憑撥款,並於計畫執
      行完成十日內,將成果報告、照片、原始憑證送府核備。
(三)受補助依法立案之民間客家團體,應檢附收據送府憑辦撥款事宜,
      並於活動結束後十日內,將成果報告、照片、原始憑證送府核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