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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招募戶政志工大隊實施計畫(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0 月 16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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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為有效結合社會人力資源、發揮民眾參與之熱忱、充份擴大戶
    政事務所為民服務、提高服務效率與品質,由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
    本府)擴大統籌招募戶政志願服務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志工)協助戶
    政工作,俾以彌補各戶政事務所人力之不足,爰訂定本計畫。
二、報名時間:另訂。
三、報名地點
    本縣各戶政事務所。
四、報名方式:填寫報名表(如附件)後,以送達或郵寄或電子郵件傳送
    等方式向報名地點報名。
五、資格:凡年滿十八歲以上、無不良嗜好、品德端正、具有服務民眾熱
  忱之民間團體人士、退休人員或一般民眾。
六、服務地點:本縣戶政事務所。
七、服務時間
(一)戶政事務所每日上班時間內。
(二)每一位志工每週平均服務時數需達三小時以上,具專業才能志工,
      對戶政業務有具體貢獻者,不在此限。
(三)各戶政事務所於每年一月及七月,應將所屬志工個人服務時數報送
      本府備查。
八、服務事項
(一)引導洽公民眾。
(二)代民眾填寫書表。
(三)協助分發戶政宣導資料。
(四)協助受理民眾簡易諮詢。
(五)協助奉茶服務。
(六)其他服務性事項。
九、招募方式
(一)由本府透過各類文字、影像傳播媒體、資訊網站公開招募。
(二)由各戶政事務所協助主動查詢、推薦轄區內民間團體有志人士或退
      休人員參與。
(三)戶政事務所協助廣發招募傳單。
(四)戶政事務所利用各種集會協助宣導。
十、招募人數
(一)員工編制二十人以上之戶政事務所,志工人數以二十人為上限。
(二)員工編制二十人以下之戶政事務所,志工人數以十人為上限。
(三)設有便民工作站之戶政事務所得增募志工二人。
(四)逢專案工作期間,各戶政事務所得增募志工,員工編制二十人以上
      之戶政事務所,其增募人數不得逾十人,員工編制二十人以下之戶
      政事務所,其增募人數不得逾五人。
十一、志工之訓練
  (一)基礎訓練:
        1.訓練時數:十二小時。
        2.訓練課程內容:
       (1)志願服務的內涵  二小時。
       (2)志願服務倫理  二小時。
       (3)自我了解及自我肯定
            快樂志工就是我
            以上二種課程二選一  二小時。
       (4)志願服務經驗分享   二小時。
       (5)志願服務法規之認識 二小時。
       (6)志願服務發展趨勢   二小時。
  (二)特殊訓練:
        1.訓練時數:七小時。
        2.訓練課程內容:
       (1)戶籍法規概述  四小時。
       (2)志願服務工作內容說明及實習  二小時。
       (3)綜合討論-集思廣益討論方法  一小時。
        3.已完成基礎訓練領有結業證明書者,得由本府或本縣各戶政事
          務施以特殊訓練(包含本府每年定期辦理志工大隊工作講習)
          ,訓練期滿發給結業證書。
  (三)服務紀錄冊核發:志工於完成基礎及特殊訓練後,由本府審核屬
        實後,填發服務紀錄冊,交志工使用及保管,不得轉借冒用或不
        當使用,如違反者,服務紀錄冊將不予採計,但確有損壞或遺失
        情事者,得申請補發;其在其他機關取得服務紀錄冊者亦同。
十二、獎勵
  (一)志工為無給職、不支待遇,惟補助交通費。
  (二)為保障志工人身安全,由各戶政事務所辦理意外保險。
  (三)逢節慶由本府致贈志工禮品,以資致意。
  (四)由本府或戶政事務所不定期辦理志工訓練、聯繫會報及聯誼,以
        交換工作經驗及聯絡彼此之情誼。
  (五)臺中縣績優戶政志工選拔及表揚作業要點另訂之。
  (六)志工辭退時,由本府頒發感謝狀,以表謝忱。
十三、經費
      於本府及各戶政事務所年度預算項下支應。
十四、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