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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計畫處志工隊參與為民服務工作計畫(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2 月 2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計畫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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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為結合民間資源,整合縣民力量,並期以使至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
    本府)洽公之民眾滿意為導向,積極擴展本府為民服務功能,進而臻
    至便民、親民及提高行政效率之目的。
二、資格:
(一)凡二十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品德操守良好、相貌端正,並具有
      服務熱忱且身心健康,能勝任為民服務工作者。
(二)本自由意願且能長期固定提供部分時間參與服務而不支領薪資者。
三、服務地點:
    本府一樓大廳引導服務台。
四、服務內容:
(一)主動招呼至本府洽公民眾並面帶微笑問好。
(二)引導洽公民眾至欲洽辦業務之單位樓層及區位。
(三)協助縣政疑難諮詢並奉茶禮待民眾。
(四)巡迴照應老弱婦孺、殘障人士等。
(五)其他與縣政相關之服務事項。
五、服務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四時三十分。
六、遵守事項:
(一)按時簽到及簽退,並不得遲到、早退。
(二)到勤服務時一律穿著志工背心、服裝儀容整齊、面帶笑容、親切接
      待民眾。
(三)請假或調班等事宜,皆應向隊長聯繫處理,並找妥代理人或自行輪
      調班以為因應(非志工不得代班)。
(四)志工不得涉及公權力之行使及機關內部之管理。
(五)志工以愛心服務為出發點,不得從事推銷、營利、傳教或其他不當
      行為。
七、有關志工之招募、教育訓練、獎勵、保險褔利及志工服務證之核發等
    相關事宜,除依據內政部函頒「廣結志工拓展社會褔利工作-祥和計
    畫」辦理外,並得由本府計畫處因應服務特性與情況,另行訂定要點
    或措施配合辦理。
八、參與志願服務,違反「臺中縣政府計畫處志工隊公約」及本計畫規定
    應遵守事項者,本府得視其情節輕重暫停其服務或除名之。
九、志工服務時數每年未滿三十小時者(請假及特殊情形除外),本府將
    不予續聘。
十、推展志願為民服務工作所需經費由本府計畫處及各有關業務單位編列
    預算勻支並結合社會資源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