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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縣消防局組織規程(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1 月 3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7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組織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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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中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訂定之。
第 2 條
臺中縣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一人,承縣長之命,兼受內政部消
防署之指揮、監督、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襄理
局務。
第 3 條
本局設下列科,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火災預防科:消防安全設備檢查之策劃與執行、違反消防法案件處理
    、防火教育宣導及防火管理人之管理與組訓事項。
二、危險物品管理科: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安全管理與檢查、
    公共危險物品災害及化學災害應變事項。
三、災害搶救科:災害搶救規劃管理,火災及其他災害配合搶救、救災資
    源與消防水源之整備與運用管理及義勇消防人員之編組、訓練、管理
    運用及民間救難團體之訓練、管理運用等事項。
四、災害管理科:災害防救體系策劃與推動,災難事故統籌應變與相關單
    位之協調、天然災害之防災宣導、教育與應變對策之規劃,推動與應
    用,防災資源之建立、整合、訓練、運用事項。
第 4 條
本局置秘書、科長、大隊長、副大隊長、場長、科員、技士、分隊長、小
隊長、技佐、辦事員、隊員、書記。
第 5 條
本局設人事科,置科長、科員、辦事員、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6 條
本局設會計科,置科長、科員、辦事員、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
,並兼辦統計事項。
第 7 條
本局設政風科,置科長、科員、辦事員、書記,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8 條
本局依轄區特性及業務需要,設救災救護大隊五大隊;大隊下設分隊。
前項所需員額,由本局編制員額內派充之。
第 9 條
本局得設車輛保養場,辦理救災車輛、器材、裝備保養及維護事項,其所
需員額,由本局編制員額內派充之。
第 10 條
本局設局務會報,由局長召集之,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秘書。
四、科長。
五、大隊長。
第 11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除列警察官等者外,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列警察官等人員之管理,適用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 12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定之。
第 13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