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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健康六星計畫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6 月 15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計畫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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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積極配合行政院臺灣健康社區六星計
    畫推動,並落實各局室針對產業發展、社福醫療、社區治安,人文教
    育,環境景觀及環保生態等六大面向之各項計畫、方案之推動與整合
    ,特設臺中縣健康六星計畫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推動健康六星計畫相關工作計畫與跨局室之協調整合事項。
(二)健康六星計畫推動執行成效之檢討及審議事項。
(三)其他有關健康六星計畫相關推動工作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縣長指定副縣長一人兼任;副召集人一人
    ,由主任秘書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計畫室主任擔任,委員十八人
    。
    本委員會除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執行秘書為當然委員外,由縣長就下
    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府民政局局長。
(二)本府教育局局長。
(三)本府建設局局長。
(四)本府工務局局長。
(五)本府農業局局長。
(六)本府社會局局長。
(七)本府勞工局局長。
(八)本府交通旅遊局局長。
(九)本府資訊室主任。
(十)本縣警察局局長。
(十一)本縣消防局局長。
(十二)本縣衛生局局長。
(十三)本縣環境保護局局長。
(十四)本縣文化局局長。
(十五)本縣景觀總顧問。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十五款派兼之委員,於任期內職務異動時
    ,應改聘之。
四、另配合本縣政策性或專案性之重大諮詢事項,得外聘民間團體、專家
    、學者及相關專業領域二至六名,並依規定支頜出席費、交通費。
五、本委員會下設臺中縣健康六星計畫推動工作小組(以下簡稱推動小組
    )負責協調本府各局室相關工作及管考、推動委員會決議事項,由執
    行秘書召集,小組成員包括相關局室副主管或主管業務課課長。幕僚
    工作由本府計畫室指派相關人員兼辦。
六、本委員會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推動小組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
    並得視實際需要召集臨時會議。委員會及推動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
    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出、列席。
七、本委員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計畫室編列預算支應。
九、本府各局室得因應其業務特殊需求,籌組專業諮詢(審查)委員會,
    負責相關計畫審查及提供專業諮詢,經費由各局室自行編列支應。
十、本府各局室之專業諮詢(審查)委員會會議紀錄應送本委員會知照,
    俾整合各局室計畫。
十一、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