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提升中央對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計畫及預算考核成績,以 爭取一般性補助款,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
二、中央對臺灣省各縣(市)政府施政計畫及預算考核分為四大面向: (一)社會福利:社會福利計畫執行效能與相關預算編製及執行情形。 (二)教育:教育計畫執行效能與相關預算編製及執行情形。 (三)基本設施計畫執行效能與年度預算編製及執行情形。 (四)財政及施政績效。
|
|
三、本府主計處應於每年三月底前邀集業務單位召開計畫及預算考核作業 說明會,以使業務單位明瞭中央各年度考核內容。
|
|
四、請各機關(單位)副主管擔任本計畫及預算考核作業之專責人員,俾 能確實督導及協調一般性補助款之執行。
|
|
五、為掌握考核項目及執行情形,各業務單位應於四月起每月底以局處為 單位自行評核執行情形,查填「臺中縣政府各機關單位對中央辦理計 畫及預算考核作業執行情形表」(附件一),逐級核章後送主計處彙 整,針對自評考核成績較差之項目,專責人員應持續督導追蹤,在中 央考核前,按月查填執行情形表送主計處至達到基準分為止。另上開 執行情形表之考核方式須配合中央當年度考核作業調整。
|
|
六、教育、基本設施指定辦理施政項目及水利經費之執行率應達中央之規 定,即六月底達百分之五十、十月底達百分之九十、十二月底達百分 之百,社會福利指定辦理施政項目十二月底執行率應達百分之百,業 務單位應依實際進度並洽財政處查詢核撥數後,按月查填「中央對臺 中縣政府一般性補助款指定辦理施政項目執行情形表」(附件二), 逐級核章後送主計處彙整,以利結合管考追?進度。
|
|
七、為兼顧本府財政狀況及一般性補助款未指定辦理項目執行績效,業務 單位應按季查填「中央對臺中縣政府一般性補助款未指定辦理項目執 行情形表」(附件三),逐級核章後送主計處彙整。除特殊情況外, 十月底以後不再簽辦當年度基本設施未指定辦理項目之工程發包事宜 ,改由下年度經費支應。
|
|
八、依中央考核結果,辦理獎懲標準如下: ┌─────────┬─────────┬─────────┐ │各面向考核成績分數│行政獎懲 │備註 │ ├─────────┼─────────┼─────────┤ │90 以上 │主辦人員記功一次、│1.達考核獎勵標準者│ │ │主管嘉獎二次 │ ,獎勵之對象由機│ ├─────────┼─────────┤ 關(單位)提報,│ │87~89 │主辦人員嘉獎二次、│ 並以實際參與執行│ │ │主管嘉獎一次 │ 、督導者為限。 │ ├─────────┼─────────┤2.各面向考核成績未│ │83~86 │主辦人員嘉獎一次、│ 達 80 分時,將就│ │ │主管嘉獎一次 │ 各考核細項成績未│ ├─────────┼─────────┤ 達 80 分者逐項檢│ │78~82 │不予獎懲 │ 討,倘屬業務單位│ ├─────────┼─────────┤ 未積極作為所造成│ │70~77 │主辦人員申誡一次、│ 者,由機關(單位│ │ │主管申誡一次 │ )提報懲處對象。│ ├─────────┼─────────┤3.本縣整體考核成績│ │69 以下 │主辦人員申誡二次、│ 排名全省前三名時│ │ │主管申誡一次 │ ,另按實際績效簽│ │ │ │ 核獎勵標準。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