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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 條第三項已領得建築執照之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改善及替代 改善計畫審核,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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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臺中縣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以下簡 稱本小組)任務如下: 1.分類、分期、分區改善執行計畫及期限之擬定。 2.各類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項目優先改善次序之擬定。 3.公共建築物替代改善計畫之諮詢及指導。 4.公共建築物可否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之認定及替代改善計畫之審核。 5.公共建築物改善完竣報請備查之勘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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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組員九人至十五人,組長由本府工務處處長兼任,副組長由 工務處副處長兼任。本小組除組長、副組長外,其餘組員由本府就各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身心障礙福利學者或專家、相關機構、團體代表 聘兼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 其本職進退。 前項組員出缺時,本府應予補聘,補聘組員之任期至原組員任期屆滿 之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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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置總幹事一人,承組長之命處理日常事務;並置工作人員若干 人,均由本府工務處派員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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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依任務需要開會,由組長召集並為主席,組長不能出席時,由 副組長代理之;副組長亦不能出席時,由組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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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組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團體兼任之組員,除組長及副組長外 ,如因故不能親自出席得指派代表出席。 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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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組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組員過 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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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決議事項,得送請相關機關(構)團體參考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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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相關單位派員列席;組員對於相關審議案件有利 害關係者,應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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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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