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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停車場經營登記作業須知(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6 月 0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交通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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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依停車場法規定受理供公眾停車收費
    使用之停車場報備登記,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所稱停車場,係指路外停車場、都市計劃停車場、建築物附設
    停車空間及臨時路外停車場。
三、停車場經營業申請報備登記時,負責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各三份,向本
    府申請,經本府核備領得停車場登記證後,始得依法營業。
(一)申請書(由本府統一定之)。
(二)負責人身分證影本(經營者如為公司組織應加附公司執照影本)。
(三)建築物使用執照或使用許可文件影本及核准圖說、土地使用分區及
      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
(四)停車場所有權證明文件影本,產權非自有者,應附租約或使用同意
      書影本。
(五)停車場管理規範,包括下列事項:
      1.停車種類及車位數。 
      2.停車場營業時間。 
      3.停車場收費標準與收費方式。 
      4.停車場管理作業程序。 
(六)停車場標誌、號誌、車輛停放線、指向線及車位配置圖(比例尺 1
      /100-1/200)。
(七)停車場相關位置圖(比例尺 1/150-1/2000)。
五、停車場之營業時間、停車費率、管理事項及停車場登記字號、應標示
    於出入口或其他適當處所、其內容應與管理規範一致。標示牌規格由
    本府統一定之。
六、停車場登記証證所列項目及停車場管理作業程序,如有變更於一個月
    前填具申請書,辦理變更報備。
七、停車場停止全部或部分營業或歇業時,應於一個月前報請本府備查;
    復業時,亦同。
八、停車場登記證如有遺失或污損,應敘明事由及登記證字號申請補發或
    換發,遺失者應登報作廢,污損者應繳還原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