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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幼兒教育資源中心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6 月 18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教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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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台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導本市幼兒教育正常發展,特設立
    台中市幼兒教育資源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主要任務如下:  
(一)提供資訊諮詢服務,協助幼稚園教師及家長解決疑難問題。
(二)辦理幼教學術及實務系列講座,提升幼稚園教師專業知識水準。
(三)辦理幼稚園各科教材教法研習,增進幼稚園教師教學能力。
(四)舉辦幼教與親職活動,服務幼稚園之幼兒與家庭。
三、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教育處處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教育處特
    殊教育科科長兼任;總幹事一人,由幼教資源中心所在學校校長兼任
    。本中心下設行政組、資訊諮詢組、推廣輔導組、研究出版組等四組
    ,各置組長一人,組員若干人,由主任就學校教師、學者專家或相關
    專業人員聘兼之。各組職掌如下:
(一)行政組: 
      1.擬定年度工作計畫統籌各組工作業務。 
      2.經費運用支用及核銷事宜。 
      3.資源中心設備及教材之管理維護。 
(二)資訊諮詢組: 
      1.運用網際網路,介紹有關幼兒教育新知提供教師、家長參閱。 
      2.設置專線電話及信箱,提供教師家長良好諮詢及資訊服務。 
      3.配合辦理親職教育等有關活動。 
      4.其他有關幼兒教育問題之研究與解決。 
(三)推廣輔導組: 
      1.介紹有關幼稚園教材教法教具等最新研究成果。 
      2.輔導幼稚園一般教學及觀摩活動。 
      3.協助幼稚園教師專題研究與進修。 
      4.其他有關推廣輔導之工作事項。 
(四)研究出版組:
      1.隨時蒐集國內外幼兒教育有關之文獻資料。 
      2.辦理有關幼兒教育教具之調查蒐集分類選用。 
      3.研究及實驗幼兒教育課程新知教材編製及教學方法。 
      4.編譯並出版幼兒教育簡訊。
四、本中心得置顧問若干人,由主任就適當人員聘兼之。
五、本中心每半年召開一次定期會議,必要時得由本中心主任召開臨時會
    議。
六、本中心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