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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績優社會行政人員表揚作業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5 月 06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社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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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激勵社會行政人員發揮專業精神,並
    提昇服務熱忱與品質,落實社會福利服務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社會處或本市各區公所社會經建課正式編制及約聘僱人員,服務
    年資連續三年以上,且最近三年年終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
    以上,而有下列具體事蹟之一者,得推薦為績優社會行政人員:
(一)輔導人民團體會務、財務等工作,具有績效者。
(二)辦理各種慶典、紀念活動或社會運動,順利完成者。
(三)辦理社會保險業務,具有績效者。
(四)規劃社區或推行社區發展業務,具有績效者。
(五)對社會福利基金之規劃、管理或運用適當,具有績效者。
(六)輔導或推行兒童、青少年、婦女、老人及殘障等福利業務,具有績
      效者。
(七)輔導或推行社會救助業務,具有績效者。
(八)辦理社會行政業務,對於各種災害或事故之防範及處理得當,具有
      績效者。
(九)策劃督導社會工作員業務,具有績效者。
(十)策劃執行社會福利人員訓練業務,對提高訓練成效,具有績效者。
(十一)策劃推行志願社會服務工作,結合民間力量,推展社會福利服務
        ,具有績效者。
(十二)策劃或執行平價住宅分配、管理、維護,具有績效者。
(十三)宣導社會福利工作,具有績效者。
(十四)策劃推行其他社會行政業務,具有績效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推薦為績優社會行政人員:
(一)最近五年內曾依本要點接受本表揚者。
(二)最近三年內曾受刑事、懲戒或平時考核受申誡以上之處分者。
(三)經監察院彈劾、糾舉尚未結案者。
(四)因違法失職行為正在調查中或移送法院偵辦或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
      會審議尚未結案者。
四、績優社會行政人員得由本府社會處及本市各區公所於每年六月三十日
    以前,將推薦人員推薦表並附相關佐證資料各三份送本府審查核定。
五、績優社會行政人員,由本府公開表揚並頒發獎狀及獎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