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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9:5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特殊教育輔導團實施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3 月 06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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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特殊教育教師有效運用教學方法
    ,並因應特殊教育發展趨勢,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十五條及特殊教育法
    施行細則第十條,設置特殊教育輔導團(以下簡稱本團),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團任務如下:
(一)協助規劃特殊教育發展,提供適性教育及提昇特殊教育教學品質。
(二)研究發展創新教學方法,建立各學習領域教材資源,豐富教師教學
      內涵。
(三)輔導教師積極研究進修,鼓勵創新,發揮教育功能。
(四)配合辦理特殊教育評鑑及巡迴輔導。
三、本團組織:
(一)置團長一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綜理團務;置副團長一人,
      由本府教育處副處長兼任,襄理團務。
(二)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處特教科長兼任,負責規劃輔導團業
      務。
(三)置幹事兩人,由本府教育處業務承辦人及臺中縣(以下簡稱本縣)
      特教資源中心主任兼任,負責執行輔導團業務。
(四)輔導團分資賦優異組及身心障礙組,各置召集人 1  人及副召集人
      一至三人,各組得視需要遴聘特教輔導員至多為二十五人。
四、聘用資格:
(一)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1.具備三年以上之特殊教育學生教學輔導經驗者。
    2.學有專精之社會人士或已退休且熱心推動特教工作之資深特教教
        師。
      3.對於特殊教育課程與教材教法及行動研究等層面,具有一定素養
        者。
(二)特教輔導員為一年一聘,均為無給職,需實際從事輔導工作,並接
      受輔導專業成長訓練課程,工作績優者得續聘之。
五、權利義務:
(一)各組召集人及副召集人負責召集該組輔導員策劃年度輔導工作計畫
      。
(二)輔導員均屬學校編制教師。專任輔導員每星期授課四節,學校得聘
      代理(課)教師;輔導員每星期減少授課二節,但如受課程無法分
      割之限制,得彈性調整減課節數,公假期間之課務得以代理(課)
      方式辦理。
(三)專任輔導員以每星期進行二次教學輔導為原則,並應進行課程規劃
      設計、輔導教學(教學示範、專題演講)、行動研究以及教學視導
      、課程評鑑、諮詢服務,並輔導各校進行教學相關議題之研究,輔
      導員應協助策劃、推動該領域年度輔導工作計畫,並配合專任輔導
      員進行實際巡迴輔導工作。
(四)輔導員均應接受持續之培訓。
(五)輔導員有選派參與各項進修研習課程及外埠參觀或出國考察之權利
      與義務。
(六)輔導員辦理各項輔導工作時得依實際工作內容請領講師鐘點費或差
      旅費。
(七)服務績效優異之輔導團員每學年依規辦理敘獎。
(八)專任輔導團員參與本縣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甄試時,另依上開甄
      試計畫積分採計方式優予辦理。
六、實施方式:
(一)會議召開:
      每學年度至少召開兩次團務會議,由團長召集。第一次於第一學期
      初召開,審議輔導團及各組工作計畫。第二次於第二學期結束前召
      開,檢討年度工作執行績效。並視需要時得不定期召開臨時會議。
(二)工作內容:
      1.輔導與教學:
     (1)依學校需求實施訪談諮詢、專題演講、教學研究、個案討論、
          教學演示等。
     (2)輔導新設特教班之學校。
     (3)舉辦特殊教育輔導小組轉銜、座談、經驗分享。
      2.研發與推廣:
     (1)針對學校各種特殊教育辦理各種研究與進修、研習活動。
     (2)收集現有教材、教具資源或引介優良教學法,推廣供教師教學
          參考。
     (3)配合出版有關教學輔導或個案處理之研究刊物。
      3.訪視與評鑑:辦理特殊教育訪視、評鑑相關事宜。
七、經費:
  本團所需經費由本府特殊教育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八、獎勵:
    輔導員工作成績優良者,由本府教育處簽予獎勵,並作為續聘之依據
    。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