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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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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落實政府協助聽、語障者,建置無障礙溝通環境之目的,維護 聽語障者基本權益,增進其社會參與的便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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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服務對象: (一)個人:實際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聽語障者或合併聽語障之多重障礙 者及其家屬(須附申請表、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二)團體、單位: 1.各交通運輸(站)場所、職業訓練與就業服務單位、司法機關、 各級學校、醫院、警政、獄政、戶政、民政、體育、新聞…等公 共服務單位、事業單位。 2.經政府合格立案之公司行號、社會福利機關(構)、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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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服務地區:以臺中縣優先,臺中縣以外之臺中市地區視申請及人力調 配狀況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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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服務項目: (一)甲類服務: 1.各級政府召開之重大政策會議,如:公聽會、政策說明會、法規 修訂會議。 2.警政司法偵查事件。 3.涉及手術、化療之重大醫療案件。 4.家庭暴力事件、夜間急診、夜間交通事故 (二)乙類服務: 1.一般會議,如:各級政府一般會議、記者會、說明會、縣長與民 有約會議等…。 2.前往各公務機關接洽事務、親師活動〈如:親師座談會、園遊會 、運動會〉、就學聯繫事項、交通事件、門診就醫…等。 3.職業訓練、與受益之身心障礙者本職工作相關之教育訓練、會議 、徵才活動或講座等。 (三)丙類服務: 1.簡易公共相關事務臨櫃諮詢服務。 2.對外公開不收費之就業諮詢、面談。 (以上限未涉及私人商業利益及團體對外公開不收費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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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時間: (一)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 (二)夜間服務可隨時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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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服務時間: (一)週一至週五上午八點至下午五時。 (二)夜間服務只提供緊急、臨時性事務手語翻譯服務。 (三)例假日期間及夜間服務視人力及申請內容決定是否派遣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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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辦法:請於服務日七日前按照下列步驟向本縣手語翻譯服務中心 提出申請: (一)填寫申請表並檢附申請活動會議、活動相關流程、交通資訊等資料 ,聽障者要附上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二)將申請表相關資料傳真或郵寄至本縣手語翻譯服務中心。 (三)申請後再以電話、傳真或手機簡訊向本縣手語翻譯服務中心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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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流程: ┌───────────┐ ┌───────────┐ │一般性申請案:申請人或│ │臨時性、緊急性案件二十│ │單位於七日前提出申請 │ │四小時皆可提出申請 │ └──────┬────┘ └───┬───────┘ │ │ └───────────────┘ ↓ ┌──────────────────────────────┐ │詳細閱讀手語翻譯服務申請須知及填寫手語翻譯服務申請表,並將申│ │請表、相關資料(例如:會議、活動相關流程及服務地點交通資訊…│ │…)傳真至本縣手語翻譯服務中心 │ └──────────────────────────────┘ ↓ ┌──────────────────────────────┐ │等待中心回覆通知:本縣手語翻譯服務中心接到申請後,依據申請案│ │性質、申請時間及手譯員人力等要素評估是否派員提供手譯服務,並│ │於三日內(緊急、臨時案除外)回覆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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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縣手語翻譯服務中心服務電話及傳真: 傳真電話:04-25343016 服務電話:04-25344051 二十四小時專線:0955-99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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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注意事項: 1.申請人若因緊急事故而必須取消或變更服務時間時,應至遲於原 申請服務時間前一工作天通知本縣手語翻譯服務中心業務承辦人 員。 2.申請人應詳細評估所需服務時間,若因現場突發狀況而必須延長 服務時間者,應洽本縣手語翻譯服務中心承辦人員處理,不得任 意要求翻譯人員留駐,以免影響其行程及本縣手語翻譯服務中心 作業流程。 3.手語翻譯完成後,申請人或單位應核對手語翻譯員填列之服務時 數,確認無誤後,在翻譯服務紀錄表之受服務單位欄簽名。 4.申請人或單位應於服務結束後二日內,填寫「服務回饋表」回傳 本縣手語翻譯服務中心。 5.以本府公務事項優先接受申請。 6.本項服務目前不接受長期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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