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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據臺灣經濟永續發展會議決議、內政 部函頒之建構友善托育環境~保母托育管理及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 ,設置保母托育制度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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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參酌本縣家長薪資所得、物價指數及市場價格,分區訂定以下事項 ,並公告之: 1.年度居家式保母人員收費上限、收退費標準、調漲幅度限制。 2.托嬰中心服務收退費標準、保母人員待遇標準、管理督導機制。 (二)檢視本縣保母托育管理制度之推動與運作情況。 (三)研議本縣保母托育相關措施之規劃與推動事項。 (四)其他促進保母托育管理之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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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指定副縣長 或秘書長一人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 (聘 )之: (一)幼保、幼教、兒童福利、社會工作、法律等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二 人至三人。 (二)本縣轄區內社區保母系統、托嬰中心代表一人至三人。 (三)本縣轄區內家長或勞工或婦女等團體代表二人至三人。 (四)本縣轄區內保母代表二人至三人。 (五)本府附屬機關或單位(社政、衛政、勞政、消保官、主計等)代表 三人至四人。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派 (聘 )之。機關團體代表職務調動 或辭職者,得隨時改派 (聘 );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 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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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處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日 常事務;幹事及助理幹事一人至二人,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辦理 本會之事務。 前項人員,均由本府現職人員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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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擔任 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出席委員一人代理主席,並應 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或人員 列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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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聘請之外聘委員,出席會議時得支給出席費,其所需經費,由中 央核定補助或本府編列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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