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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協辦政風業務作業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政風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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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所屬機關學校協助辦理政風業務
    ,以端正政風,樹立清廉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所屬未設專任政風人員之機關學校(以下簡稱機關學校)得指定
    品德端正、熱忱負責之人員一人至二人,協辦政風業務並報本府核定
    。
三、協辦政風業務人員應協助項目如下:
(一)政風法令宣導事項。
(二)政風督導小組幕僚業務。
(三)公務機密及機關安全維護事項。
(四)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及檢舉之處理。
(五)陳情請願事件之反映及處理事項。
(六)本府指定其他有關政風業務事項。
四、本府政風處得視工作需要,對協辦政風業務人員實施專業訓練。
五、本府政風處每年應對協辦政風業務人員依「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公
    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規定辦理敘獎,有特殊優良表現者,並得專
    案報請敘獎。
六、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政風處編列相關經費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