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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長期照顧服務推動小組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2 月 24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社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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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整合長期照顧服務資源,推展長期照
    顧服務業務,特設臺中市長期照顧服務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輔導、審查及監督長期照顧整合計畫之推動事項。
(二)協調、諮詢及推動長期照顧十年計畫與轄內長期照顧相關重大措施
      。
(三)推動建置長期照顧服務機制及督導整合長期照顧十年計畫
(四)監督各項服務計畫之進度,評估執行計畫成效。
(五)輔導推動長期照顧制度宣導事項。
(六)其他有關長期照顧制度之推動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副市長兼
    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
    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民政處處長
(二)本府經濟發展處處長
(三)本府教育處處長
(四)本府都市發展處處長
(五)本府勞工處處長
(六)本府社會處處長
(七)本府新聞處處長
(八)本府法制處處長
(九)本府人事處處長
(十)本府主計處處長
(十一)本府計畫處處長
(十二)本府交通處處長
(十三)本市衛生局局長
(十四)社會、衛生、農業、原住民事務、法律、建築及照顧服務產業相
        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或實務工作者二人至六人。
四、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出缺補聘(派)時
    ,其繼任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但代表本府出任之委員應隨
    其本職進退。
五、本小組每半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
    並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
    副主任委員均未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六、本小組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事項應經出席
    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決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本小組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但第三點第一款
    至第十三款之委員未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七、本小組置總幹事一人,由本市衛生局副局長兼任,副總幹事一人,由
    本府社會處副處長兼任,幹事二至四人,由本市衛生局及本府社會處
    派員兼任。
八、本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第三點第十四款之委員,得依
    規定支給出席費。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處及本市衛生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