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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學校午餐校園食品及飲用水績優學校評選注意事項(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1 月 14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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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注意事項依教育部獎勵學校午餐校園食品及飲用水績優學校要點第
    七點規定訂定之。
二、評選項目如下:
(一)學校午餐
      1.貧困學生均獲補助。
      2.地方政府投入之經費及學校收費之合理性。
      3.供餐內容符合教育部學校午餐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之規定,並具
        有特色。
      4.廚房管理符合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之規定
        ,並具有特色。
      5.配合午餐供應實施營養教育,並具有特色。
      6.辦理午餐採購(食材、外訂盒餐或團膳)符合規定,並具有特色
        。
      7.多餘飯菜建立相關機制,提供貧困學生家庭,並具有特色(例如
        :分類整理、冰箱保存、通知及登記程序等)。
(二)校園食品及飲用水
      1.飲品及點心之販售符合教育部及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校園飲品及
        點心販售範圍之規定,並具有特色。
      2.實施學生對營養標示、含糖飲料認知及正確選擇等教育,並具有
        特色。
      3.定期清洗水池、水塔及維護管理飲用水設備,並具有特色。
      4.校園飲用水設施設置具方便性且有高使用率,並具有特色。
      5.辦理師生及家長宣導,並具有特色。
三、評選方式:
(一)每年辦理一次,給獎名額由教育部核定之。
(二)分高中職、國中、國小等三組辦理評選。
(三)初評本府辦理,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得進行專案報告或到校
      訪視,經評選後舉薦教育部辦理複評後核定獎勵。
(四)評選應備資料說明如下:
      1.各校依評選項目提供書面資料,必要時佐以照片或相關規定、契
        約等為證。
      2.請各校於封面註明校名、參加組別、類別,並請初審單位註明該
        校參加該組該類別之序位。
      3.每類別書面資料不得超過八頁(不含封面、照片、相關規定、契
        約等),以 A4 直式橫書繕打,使用標楷體,十四號字,固定行
        高二十四 pt,上下左右邊界二‧五 cm,照片以十張為上限。
      4.各校提供書面資料(含佐證資料)一式八份及電子檔光碟一份。
      5.申請學校午餐外訂盒餐團膳類別者,無需提供廚房管理符合學校
        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規定,並具有特色相關資
        料。
四、經教育部核定獲獎之學校,由教育部部公開表揚頒發獎座,並依教育
    部獎勵學校午餐校園食品及飲用水績優學校要點規定給予獎金及獎勵
    。
五、獲獎學校應以得獎金額從事學校衛生相關教學、研究、研習、活動及
    充實相關設施。
六、獲頒金質獎及銀質獎之學校,三年內不得重複被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