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據: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四十九條及身心障礙者租賃房屋租金及購 屋貸款利息補助辦法。
|
|
二、申請資格: 設籍並實際居住臺中縣(以下簡稱本縣)領有身心障礙手冊障礙之中 低收入戶,且身心障礙者本人及其同住扶養者於各縣(市)均無自有 住宅並符合下列資格者: (一)申請人及其同住扶養者於本縣租賃非二等直系血親及兄弟姐妹所有 之合法房屋居住,且租屋時間達三個月以上。 (二)符合本縣中低收入戶標準。 (三)申請人及其同住扶養者現未接受政府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利息補 助、國民住宅之租金或貸款補助、勞工住宅貸款補助、公教住宅貸 款補助及相關租金補助。 (四)未獲政府補助住宿養護費用且未免費借住公有房舍或平價住宅。 所稱同住扶養者,指已婚身心障礙者之配偶、直系卑親屬或未婚身心 障礙者之直系尊親屬。
|
|
三、申請補助金額: 申請租金補助規定如下: (一)戶內三人以上者:每月補助新臺幣三千元。 (二)戶內二人以下者:每月補助新臺幣二千元。 (三)以上所指戶內直系血親尊親屬如未同住,補助人數不予列計。 (四)補助金額不得超過實際租金且租屋保證金、公共管理費等相關費用 不予補助。
|
|
四、申請應備書表: (一)申請書表。 (二)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一份 。 (三)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一份。 (四)申請人及其同住扶養者全戶之三個月內戶籍謄本。 (五)申請人及其同住扶養者無自有住宅證明(財產歸戶證明)。 (六)切結書一份。 (七)身心障礙者本人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八)無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資格者,需填附中低收入戶身心障 礙生活補助社會救助調查表。 (九)屋主房屋所有權狀影本、三個月內之建物登記簿謄本、房屋稅籍證 明或當年度房屋稅繳稅證明單。 (十)屋主戶口名簿影本(但未能出示屋主戶口名簿影本者,得檢附鄉( 鎮市)公所村(里)長、村(里)幹事實際訪視確定填具查訪表。 第五款、第八款之資料,申請人未檢附者,由公所統一造冊函請轄區 內之國稅局及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提供。
|
|
五、受理申請時間及經費核撥: (一) 受理申請時間:每年一月一日起至每年十一月三十日止受理申請 。但當年度預算經費用罄,不再受理申請補助。 (二) 經費核撥:補助款按季核撥入申請人之郵局存簿帳戶;該月十五 日以前申請者,以當月計算,於十六日以後申請者,則於次月核 計。
|
|
六、限制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立即停止租金補助,並追繳溢領之金額: (一)身心障礙者資格喪失(包含未辦理後續鑑定、障礙等級變更、死亡 等相關變動)。 (二)身心障礙者本人未親自居住。 (三)身心障礙者進住福利機構。 (四)身心障礙者戶籍遷離本縣。 (五)租賃有虛偽情事。 (六)其他不符申請規定。
|
|
七、申請手續: 申請人應檢具「臺中縣政府辦理無自有住宅之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 租賃房屋租金補助申請表」及其應備附件,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 )公所申請,經鄉(鎮市)公所初審後送至本府複審並將核定結果函 知鄉(鎮市)公所轉知申請人。
|
|
八、注意事項: (一)同一家庭互負扶養義務之親屬如分居兩戶以上者,以補助一戶為限 。 (二)申請人因戶內人口增減致須重新核定補助金額或遷移而取消租屋時 ,需馬上通知鄉(鎮市)公所,本府及鄉(鎮市)公所得不定期抽 查租賃情形。 (三)租賃房屋租金補助期間依當年度實施期間為限並無連續性, 且每年 需重新辦理申請手續。 (四)租約到期前一個月,應將新約送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以 審核延續補助資格。 (五)檢附附件之影本應影印清晰,並加註「與正本相符」及簽名或蓋章 切結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