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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辦理無自有住宅之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租賃房屋租金補助計畫(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1 月 1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社政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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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四十九條及身心障礙者租賃房屋租金及購
    屋貸款利息補助辦法。
二、申請資格:
    設籍並實際居住臺中縣(以下簡稱本縣)領有身心障礙手冊障礙之中
    低收入戶,且身心障礙者本人及其同住扶養者於各縣(市)均無自有
    住宅並符合下列資格者:
(一)申請人及其同住扶養者於本縣租賃非二等直系血親及兄弟姐妹所有
      之合法房屋居住,且租屋時間達三個月以上。
(二)符合本縣中低收入戶標準。
(三)申請人及其同住扶養者現未接受政府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利息補
      助、國民住宅之租金或貸款補助、勞工住宅貸款補助、公教住宅貸
      款補助及相關租金補助。
(四)未獲政府補助住宿養護費用且未免費借住公有房舍或平價住宅。
    所稱同住扶養者,指已婚身心障礙者之配偶、直系卑親屬或未婚身心
    障礙者之直系尊親屬。
三、申請補助金額:
    申請租金補助規定如下:
(一)戶內三人以上者:每月補助新臺幣三千元。
(二)戶內二人以下者:每月補助新臺幣二千元。
(三)以上所指戶內直系血親尊親屬如未同住,補助人數不予列計。
(四)補助金額不得超過實際租金且租屋保證金、公共管理費等相關費用
      不予補助。
四、申請應備書表:
(一)申請書表。
(二)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一份 。                                  
  (三)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一份。
(四)申請人及其同住扶養者全戶之三個月內戶籍謄本。
(五)申請人及其同住扶養者無自有住宅證明(財產歸戶證明)。
(六)切結書一份。
(七)身心障礙者本人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八)無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資格者,需填附中低收入戶身心障
      礙生活補助社會救助調查表。
(九)屋主房屋所有權狀影本、三個月內之建物登記簿謄本、房屋稅籍證
      明或當年度房屋稅繳稅證明單。
(十)屋主戶口名簿影本(但未能出示屋主戶口名簿影本者,得檢附鄉(
      鎮市)公所村(里)長、村(里)幹事實際訪視確定填具查訪表。
    第五款、第八款之資料,申請人未檢附者,由公所統一造冊函請轄區
    內之國稅局及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提供。
五、受理申請時間及經費核撥:
(一) 受理申請時間:每年一月一日起至每年十一月三十日止受理申請
       。但當年度預算經費用罄,不再受理申請補助。
(二) 經費核撥:補助款按季核撥入申請人之郵局存簿帳戶;該月十五
       日以前申請者,以當月計算,於十六日以後申請者,則於次月核
       計。
六、限制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立即停止租金補助,並追繳溢領之金額:
(一)身心障礙者資格喪失(包含未辦理後續鑑定、障礙等級變更、死亡
      等相關變動)。
(二)身心障礙者本人未親自居住。
(三)身心障礙者進住福利機構。
(四)身心障礙者戶籍遷離本縣。
(五)租賃有虛偽情事。
(六)其他不符申請規定。
七、申請手續:
    申請人應檢具「臺中縣政府辦理無自有住宅之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
    租賃房屋租金補助申請表」及其應備附件,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
    )公所申請,經鄉(鎮市)公所初審後送至本府複審並將核定結果函
    知鄉(鎮市)公所轉知申請人。
八、注意事項:
(一)同一家庭互負扶養義務之親屬如分居兩戶以上者,以補助一戶為限
      。
(二)申請人因戶內人口增減致須重新核定補助金額或遷移而取消租屋時
      ,需馬上通知鄉(鎮市)公所,本府及鄉(鎮市)公所得不定期抽
      查租賃情形。
(三)租賃房屋租金補助期間依當年度實施期間為限並無連續性, 且每年
      需重新辦理申請手續。
(四)租約到期前一個月,應將新約送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以
      審核延續補助資格。
(五)檢附附件之影本應影印清晰,並加註「與正本相符」及簽名或蓋章
      切結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