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臺中縣未立案托育機構怠金裁量基準表 │ │ 單位:新臺幣:元│ ├──────┬───────────────────────┤ │違反事件 │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 │ ├──────┼───────────────────────┤ │法條依據 │行政執行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 ├──────┼───────────────────────┤ │法定怠金額度│處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 │ ├──────┼──────────────┬────────┤ │統一裁量基準│收托人數 │處怠金金額 │ │ ├──────────────┼────────┤ │ │一人至三十人 │一萬元 │ │ ├──────────────┼────────┤ │ │三十一人至六十人 │二萬元 │ │ ├──────────────┼────────┤ │ │六十一人至九十人 │三萬元 │ │ ├──────────────┼────────┤ │ │九十一人至一百二十人 │四萬元 │ │ ├──────────────┼────────┤ │ │一百二十人以上 │五萬元 │ ├──────┼──────────────┴────────┤ │備註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