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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縣都市計畫特殊公共設施保留地地價查估基準(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3 月 14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地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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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基準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基準所稱都市計畫特殊公共設施保留地(以下簡稱特殊保留地),
    係指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地形、地勢、交通、位置情形特殊,
    與毗鄰非保留地顯不相當者而言。
三、帶狀特殊保留地與毗鄰一側非保留地之情形不相當,而與他側非保留
    地之情形相當者,其地價應以他側非保留地之區段地價為其地價。
四、帶狀特殊保留地與毗鄰兩側之非保留地均不相當者,其地價應以兩側
    非保留地之區段地價平均計算,並分析特殊保留地與毗鄰非保留地之
    地形、地勢、交通、位置等影響地價因素之差異程度增減估算之。
五、帶狀特殊保留地兩種以上相毗鄰者,視為同一特殊保留地,其地價分
    別依第三點及第四點規定估算之。
六、帶狀特殊保留地穿越數個地價不同之區段,應分段計算其地價。但分
    段計算結果,致地價顯不相當者,應視實際之情形,擴大分段範圍,
    其地價以毗鄰兩側非保留地之區段地價平均計算。
七、非帶狀特殊保留地,其情形特殊,與毗鄰非保留地顯不相當者,其地
    價應以毗鄰非保留地之區段地價平均計算,並分析特殊保留地與毗鄰
    非保留地之地形、地勢、交通、位置等影響地價因素之差異程度增減
    計算之。
    非帶狀特殊保留地,其地價顯不相當者,應視其差異情形再劃分為數
    個區段,分別依前項規定估計其地價。
八、帶狀特殊保留地與非帶狀特殊保留地相毗鄰,且其地價相當者,應視
    為同一特殊保留地,並依前條規定估計其地價,其地價顯不相當者,
    按帶狀特殊保留地、非帶狀特殊保留地分別估計其地價
九、本基準所稱平均計算,指按毗鄰各非保留地之區段線比例加權平均計
    算。第四點及第七點規定之特殊保留地地價之估算方式如下:
(一)計算毗鄰各非保留地平均地價=
      (毗鄰各非保留地地價區段之區段地價乘以毗鄰各非保留地區段線
      長度之積之和)/(各毗鄰非保留地地價區段毗鄰區段線長度之和
      )
(二)計算單項因素平均修正率=
      比較特殊保留地與毗鄰各非保留地之單項因素修正率總和/毗鄰各
      非保留地地價區段數
(三)計算總修正率=各單項因素平均修正率之和
(四)估算特殊保留地區段地價=毗鄰各非保留地之平均地價X(1 +總
      修正率)
    地形、地勢、交通、位置影響地價因素之最大修正率正負各不得超過
    百分之三十。
十、特殊保留地地價之查估,應指派二位估價人員估價,其估價結果差距
    在百分之十以內者,以二者之平均地價為保留地之地價,差距超過百
    分之十者,應指定第三位估價人員估計,均提請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
    委員會評議。
十一、本基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