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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幼童身故慰助金發放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12 月 2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社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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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撫慰身故幼童之遺屬,使其獲得經濟上
    補助、減輕家庭負擔並降低社會問題,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身故之幼童,指設籍臺中縣年齡六歲以下死亡之幼童,且
    其監護人設籍本縣連續滿六個月以上者。
三、身故之幼童,符合前點規定,並經開立死亡證明書、相驗屍體證明書
    或其他經本府認定足資證明死亡之文件者,發給該童遺屬身故慰助金
    新臺幣二萬元。
四、受領身故慰助金之遺屬優先順序如下:
(一)父母。
(二)祖父母。
(三)兄弟姊妹。
    前項列同一順序之遺屬,以先行申請者為受領權利人。
    受領人須年滿二十歲。但受領人未滿二十歲者,由法定代理人或監護
    人受領。
五、申請身故慰助金者,應填具申請書(如附表一)及檢附戶籍謄本(含
    申請人現戶及當事人除戶戶籍謄本)、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
    、領據(如附表二)、申請人金融機構存簿影本,向本府提出申請。
六、本府得依實際狀況以現金、支票或匯款方式發放身故慰助金。
七、申請身故慰助金者應於死亡事實發生二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
    理。
八、申請人故意致當事人於死者,無受領權;如有虛報、偽證或簽報不實
    者,本府依法除追回已發放之救助金,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法辦。
九、本要點之身故慰助金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經費用罄即停止
    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