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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村里幹事設置原則(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2 月 27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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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為使本縣村(里)幹事從事村(里)業務工作有所遵循,
    特訂定本原則。
二、村(里)幹事之配置,以不低於村(里)數之半數為原則。
三、村(里)幹事服務事項如下:
(一)推行政令、反映民意。
(二)推行村(里)育樂活動。
(三)協助辦理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及兒少受虐、老人保護、高風險家庭
      及弱勢家庭脫困通報業務、其他村(里)福利及建設事項。
(四)代繕各申請書表及辦理村(里)辦公處證明事項。
(五)分送有關役政通知單、徵集令及辦理役男兵籍調查及兵役資料之查
      報。
(六)協助村(里)長召開村(里)民大會或鄰長會議,並作成詳細紀錄
      。
(七)協助辦理各種公職人員選舉選務工作。
(八)協助辦理房屋稅、地價稅發單催徵、綜合所得稅輔導申報、發單、
      催徵暨退稅及協助農業災害現金救助案件之受理與勘查工作。
(九)辦理村(里)工作會報之各項行政庶務。
(十)村(里)長交辦有關村(里)民服務事項。
(十一)鄉(鎮、市)公所交辦事項。
    前項第十一款所稱交辦事項,指臨時性統籌支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