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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輔導社區健全發展,鼓勵社區居 民積極參與社區建設及活動,改善社區居民生活品質辦理社區業務補 助,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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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 (一)各鄉(鎮、市)公所。 (二)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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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應備文件: (一)活動項目: 1.申請表。 2.計畫書:內容包括計畫名稱、目的、主(協)辦單位、時間(期 程)、地點、參加對象及人數、活動內容(流程)、預期效益、 經費來源。 3.經費概算表。 (二)社區活動中心新建、修繕及充實設備項目: 1.修繕或設備:申請(審核)表、計畫書、經費概算表、會勘紀錄 需求表。 2.工程:申請(審核)表、計畫書、經費概算表、工程合約書、土 地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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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時間:申請補助案件採事前審核原則,申請單位應依下列規定提 出申請。 (一)一般性案件,應於活動計畫執行前一個月提出申請;社區活動中心 新建、修繕及充實設備項目應於會勘調查需求後擬定計畫提出申請 。 (二)政策性案件得依政令推動需求時程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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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優先補助: 1.補助項目: (1)配合本府推動社會福利相關業務:配合本府各年度推動社會福 利重點業務,得依申請單位所提計畫,優先酌予補助。 (2)老人福利服務:如獨居老人關懷訪視、老人健康醫療保健服務 (含義診)或講座、長青學苑、餐食服務等。 (3)兒童及青少年福利服務:如兒童讀經班、青少年心理諮詢講座 、臨短托服務、兒少各項教育或學術研習活動、兒少保護或性 交易防治宣導等。 (4)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如身心障礙者居家服務、關懷訪視、陪 伴就醫及健康照護等活動。 (5)婦女福利服務:如親職教育成長團體及研習訓練、婦女志工培 訓、家庭暴力與性侵害防治宣導及教育等活動。 (6)其他弱勢族群福利服務:單親家庭、外籍配偶、低收入戶及隔 代教養家庭等各項福利服務活動(如單親子女課業輔導、外配 家庭親子讀書會、隔代教養專題研討會等)。 (7)辦理有關社會福利相關知能之社區幹部研習訓練或境外績優社 區觀摩。 2.補助基準:每一申請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二)一般補助: 1.補助項目:社區一般性活動,如民俗節慶、才藝表演、社區運動 會等。 2.補助基準: (1)每一申請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2)旅遊活動、會員大會、聚餐聯誼、慶生、境外研習等活動,不 予補助。 (3)同一社區發展協會申請一般及優先補助項目,每一年度合計不 超過新臺幣五萬元。 (三)政策性補助: 1.福利化社區旗艦競爭型計畫:申請內政部福利化社區旗艦競爭型 計畫獲核定者,本府補助該計畫最高金額新臺幣十萬元。 2.辦理社區發展示範觀摩:參加當年度內政部社區發展工作評鑑列 本縣成績最優之社區發展協會,辦理全縣性觀摩會最高補助新臺 幣三十萬元。 3.社區民俗育樂觀摩會:參加內政部當年度舉辦之全國社區民俗觀 摩會文、武場表演之社區發展協會,本府依計畫內容酌予補助, 每一鄉(鎮、市)補助金額新臺幣二萬元至五萬元。 4.社區人力資源開發培訓: (1)全縣性研習(走動式績優社區觀摩、全縣社區工作幹部研習) :由本府規劃,協調受補助單位辦理;每一申請案最高補助新 臺幣三十萬元。 (2)地方性研習:由鄉(鎮、市)公所規劃,依地域型需求研訂研 習訓練課程辦理;補助金額依各鄉(鎮、市)所轄社區數及計 畫內容核定,每一鄉(鎮、市)補助金額新臺幣二萬元至五萬 元。 5.進階型及潛力型社區辦理社會福利服務工作:由本府評選為潛力 型及進階型社區結合學校、慈善團體、企業等社區資源辦理福利 服務及創新性活動,申請總額每一年度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 。 6.跨社區發展協會聯合辦理活動,以社區數計算補助額度。但最高 補助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五萬元。 (四)社區活動中心新建、修繕工程及充實設備: 1.社區活動中心新建工程:鄉(鎮、市)公所或協會為提供居民聚 會場所以新建社區活動中心,得申請該項補助;每一申請案至少 應編列百分之三十以上自籌款(不限公所或社區),且最高補助 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2.社區活動中心內部及周邊修繕工程:為加強維護社區活動中心之 安全,俾辦理各項社區活動,充分發揮使用功能,得申請相關修 繕補助;惟該社區活動中心須興建完竣滿五年,三年內未接受本 府補助,並應編列百分之三十以上自籌款(不限公所或社區); 每一申請案最高補助金額新臺幣三十萬元。 3.社區活動中心充實設施設備:為強化社區活動中心使用效能申請 相關設備補助;社區活動中心剛完成興建須充實設備或已興建五 年正常營運有充實設備之需求,且三年年內未接受本府補助,編 列百分之三十以上自籌款(不限公所或社區發展協會),每一申 請案最高補助金額新臺幣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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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注意事項: (一)申請補助之社區發展協會檢具計畫書、經費概算表、申請表送鄉( 鎮、市)公所先行審核,審核無誤後再函報本府核辦;非經公所審 核層轉者,不予補助。 (二)申請設備及修繕補助者,由社區發展協會填具申請(審核)表、計 畫書及概算表,報經鄉(鎮、市)公所派員實地勘查,確有充實或 修繕之實際需求者,再行層轉本府。 (三)社區發展協會年度內未依章程規定召開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議, 或理、監事會任期屆滿逾期未辦理改選者,不予補助。 (四)活動計畫未執行者補助款應全數繳回,自籌款不足應依比例繳回剩 餘款,原定活動因故展期或變更原訂計畫者,應於活動前報准。 (五)申請補助辦理研習(講師費)活動,應檢附「講師學經歷」及「課 程表」等資料;支領各類服務人員酬勞費及講師鐘點費等涉及個人 所得,應依稅法規定辦理所得稅扣繳。 (六)申請補助辦理績優社區觀摩,應檢附其績優社區之「社區簡介」及 「社區特色(優點)」等資料,並於活動結束後撰寫參訪紀錄,及 日後對社區推動之具體措施。 (七)社區發展協會之內部組織如守望相助隊、長壽俱樂部、媽媽教室等 均應由社區發展協會提出申請。 (八)申請本要點之各項補助,不得與本府其他相關補助計畫重複申請補 助。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辦理,經費用罄即不再受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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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核銷: (一)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竣後檢齊領據、原始憑證正本、實際經 費支出表、成果照片等相關資料報鄉(鎮、市)公所核銷,鄉(鎮 、市)公所檢具領款收據、納入預算證明及成果相片送本府請款。 (二)其他應附資料 1.工程:於工程執行完竣後檢具經費支出明細表、成果報告書並檢 附工程前、中、後照片報本府備查。 2.設備:設備須置於社區發展協會之活動中心,並登載於財產清冊 中,於計畫執行完竣後併同經費支出明細表、成果報告書(含相 片)送本府備查。 (三)其他特殊案件,視實際需要應補附相關執照(如新建工程須檢附使 用執照影本)及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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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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