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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縣燃氣熱水器承裝業證書規費收費標準(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12 月 0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3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000414433號公告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消防類/自治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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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規費,指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
承裝業管理辦法之規定,於受理燃氣熱水器承裝業(以下簡稱承裝業)營
業之登記申請、變更發給證書,或證書之補發、換發所收取之費用。
第 3 條
承裝業申請營業登記,經審查合格,應繳納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五百元後,
始發給證書。申請變更登記或補發、換發證書者,亦同。
第 4 條
承裝業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得免依前條規定收取證書費:
一、中央主管機關變更證書格式換發證書。
二、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變更營業場所地址,申請換發證書。
三、經本府宣告重大災害地區並領有受災證明。
第 5 條
申請人應依本標準向本府繳納證書費。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