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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各鄉鎮市公所清潔隊員駕駛技工設置基準(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8 月 0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環境保護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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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使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執行垃圾清運、資源回收及環境清潔維
    護等業務之人力符合實際需要,特訂定本基準。
二、清潔隊員設置基準如下:
(一)以人口數為計算依據:
      1.縣轄市:
        人口數每滿一千二百人置一人,尾數未滿一千二百人者得增設一
        人。
      2.鄉、鎮:
        人口數每滿一千六百人置一人,尾數未滿一千六百人者得增設一
        人。
(二)觀光或地理環境影響需予特殊清運地區,得專案報准增置之。
三、駕駛設置基準如下:
(一)駕駛名額:
      依實有垃圾車及資源回收車車輛每一車輛置一點一人(計至小數點
      ㄧ位後採四捨五入)。
(二)前款用人如達最高名額,但依實際需要仍須另設車輛或推(挖)土
      機所需之駕駛或技術工,應就隊員或駕駛編制內調整支應。
四、技工之設置基準如下:
(一)汽車保養場得依實有車輛數專案辦理。
(二)垃圾掩埋場、堆肥處理場、水肥處理廠或垃圾焚化爐及灰渣掩埋場
      ,視其機械設備規模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