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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使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執行垃圾清運、資源回收及環境清潔維 護等業務之人力符合實際需要,特訂定本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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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清潔隊員設置基準如下: (一)以人口數為計算依據: 1.縣轄市: 人口數每滿一千二百人置一人,尾數未滿一千二百人者得增設一 人。 2.鄉、鎮: 人口數每滿一千六百人置一人,尾數未滿一千六百人者得增設一 人。 (二)觀光或地理環境影響需予特殊清運地區,得專案報准增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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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駕駛設置基準如下: (一)駕駛名額: 依實有垃圾車及資源回收車車輛每一車輛置一點一人(計至小數點 ㄧ位後採四捨五入)。 (二)前款用人如達最高名額,但依實際需要仍須另設車輛或推(挖)土 機所需之駕駛或技術工,應就隊員或駕駛編制內調整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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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技工之設置基準如下: (一)汽車保養場得依實有車輛數專案辦理。 (二)垃圾掩埋場、堆肥處理場、水肥處理廠或垃圾焚化爐及灰渣掩埋場 ,視其機械設備規模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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