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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醫學倫理,以提昇醫學研究與醫 療照護倫理品質,增進民眾權益與健康,特設臺中縣政府醫學倫理委 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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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醫學倫理規範之研議事項。 (二)關於醫學倫理教育之促進事項。 (三)關於醫事人員執業倫理之促進事項。 (四)關於特定醫療行為之審議事項。 (五)關於醫德卓著事蹟之薦舉、評議事項。 (六)其他有關醫學倫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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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就不具民意 代表身分之醫師、法學專家學者及公正社會人士遴聘之,其中法學專 家學者及公正社會人士之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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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幹事一人至 二人,受執行秘書指揮監督,處理本會業務,由本府衛生局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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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主任委員、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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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委員任期二年,得連任之;委員離職時應補聘,其繼任人之任期至原 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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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召開臨時會議,主任委 員為當然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主席,如無 指定代理人,則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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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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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機關或專家學者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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