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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醫學倫理委員會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11 月 23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衛生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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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醫學倫理,以提昇醫學研究與醫
    療照護倫理品質,增進民眾權益與健康,特設臺中縣政府醫學倫理委
    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醫學倫理規範之研議事項。
(二)關於醫學倫理教育之促進事項。
(三)關於醫事人員執業倫理之促進事項。
(四)關於特定醫療行為之審議事項。
(五)關於醫德卓著事蹟之薦舉、評議事項。
(六)其他有關醫學倫理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就不具民意
    代表身分之醫師、法學專家學者及公正社會人士遴聘之,其中法學專
    家學者及公正社會人士之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幹事一人至
    二人,受執行秘書指揮監督,處理本會業務,由本府衛生局派兼之。
五、本會主任委員、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
六、委員任期二年,得連任之;委員離職時應補聘,其繼任人之任期至原
    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七、本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召開臨時會議,主任委
    員為當然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主席,如無
    指定代理人,則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八、本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
九、本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機關或專家學者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