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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2:2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幼稚教育及托育服務整合委員會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9 月 2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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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教育部推動幼稚教育及托育服務
    整合政策規劃專案,研訂本縣學齡前教育之整合發展計畫,並增強本
    府相關單位業務銜接與協調聯繫,特設臺中縣幼稚教育及托育服務整
    合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幼稚教育及托育服務整合專案發展計畫之審議。
(二)幼稚教育及托育服務整合專案發展計畫執行進度之審議。
(三)幼稚教育及托育服務整合相關單位之協調聯繫事項之審議。
(四)幼稚教育及托育服務整合專案新興業務之審議。
(五)其他相關幼稚教育及托育服務提案之審議。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副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教育
    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十五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府財政處處長。
(二)本府社會處處長。
(三)本府計畫處處長。
(四)本府人事處處長。
(五)本府主計處處長。
(六)專家學者代表四人。
(七)幼教及托育民間團體代表二人。
(八)幼教及托育園所及學校教育人員三人。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處主管幼稚教育業務科長兼任,承
    主任委員之命綜理幕僚業務;整合工作小組由本府相關單位派員兼任
    組長及幹事各一人。
五、本會委員任期一年,但第一任委員任期自核定實施日起至九十七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止,期滿得續派(聘)兼之。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出缺時,本府得補派(聘)之,補派(聘)委
    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六、本會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並得視需要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主任委
    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及副
    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七、本會召開會議,除第三點第一款至第五款之委員外,委員應親自出席
    ;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始得為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八、本會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其他相關專家學者、單位及團體列席
    。
九、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教育處編列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