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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教育部推動幼稚教育及托育服務 整合政策規劃專案,研訂本縣學齡前教育之整合發展計畫,並增強本 府相關單位業務銜接與協調聯繫,特設臺中縣幼稚教育及托育服務整 合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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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幼稚教育及托育服務整合專案發展計畫之審議。 (二)幼稚教育及托育服務整合專案發展計畫執行進度之審議。 (三)幼稚教育及托育服務整合相關單位之協調聯繫事項之審議。 (四)幼稚教育及托育服務整合專案新興業務之審議。 (五)其他相關幼稚教育及托育服務提案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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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副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教育 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十五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府財政處處長。 (二)本府社會處處長。 (三)本府計畫處處長。 (四)本府人事處處長。 (五)本府主計處處長。 (六)專家學者代表四人。 (七)幼教及托育民間團體代表二人。 (八)幼教及托育園所及學校教育人員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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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處主管幼稚教育業務科長兼任,承 主任委員之命綜理幕僚業務;整合工作小組由本府相關單位派員兼任 組長及幹事各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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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委員任期一年,但第一任委員任期自核定實施日起至九十七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止,期滿得續派(聘)兼之。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出缺時,本府得補派(聘)之,補派(聘)委 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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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並得視需要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主任委 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及副 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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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召開會議,除第三點第一款至第五款之委員外,委員應親自出席 ;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始得為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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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其他相關專家學者、單位及團體列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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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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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教育處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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