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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縣有土地清查及清理作業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8 月 3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財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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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縣有土地產籍資料管理,加強縣
    有土地清查及清理工作,提昇縣有土地使用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清查作業程序:
(一)訂定清查計畫。
(二)填製臺中縣縣有土地清查表(以下簡稱清查表),格式如附件二。
(三)請領有關資料。
(四)查對資料。
(五)實地調查。
(六)清查成果之整理。
三、訂定清查計畫,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管理機關(單位)應訂定清查計畫,清查計畫應包含清查筆數、作
      業程序及清查期間。但經管土地為公用土地,且經管筆數在一百筆
      以下者,可填具臺中縣縣有土地清查總表(格式如附件一),免訂
      清查計畫。
(二)清查作業期間以一年為限。但經管筆數超過五百筆者,得按每年清
      查筆數不低於五百筆原則下,展延清查期間,最長不得超過十年。
四、本要點實施後,清查結果其土地係已開闢完成之公共設施用地或公務
    用基地,且無被占用或辦理委託經營、出租(含標租)情形者,得於
    每年盤點時,填報財產盤點清冊報管理機關(單位)首長備查,免再
    辦理清查。
五、填製清查表:
    管理機關(單位)按計劃清查範圍土地,每筆填製一份清查表。
六、請領有關資料:
(一)請領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或以電子網路下載列印。
(二)請領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證明文件或逕行洽查。
七、查對資料:
    依據請領或洽查之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及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等資料
    ,查對產籍資料,填註於清查表正面,並登錄財產管理系統。
八、實地調查:
(一)調查土地使用現況。
(二)拍攝現況照片,附於清查表背面或上傳財產管理系統。
(三)已出租或於一年內已勘查之土地,經核對產籍資料與土地登記謄本
      記載之事項相符,免辦理實地調查。
九、清查成果之整理:
(一)依現況調查結果,填註於清查表。
(二)將清查表依序裝訂成冊並登錄財產管理資訊系統。
十、清查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列管辦理清理:
(一)縣有土地登記謄本或地籍圖資料有錯誤、缺漏或與事實不符時。
(二)土地登記謄本記載權屬為臺中縣,而尚未登記管理機關者。
(三)被私人占用。
(四)被政府機關學校占用。
(五)閒置或低度利用土地。
(六)被撥用土地有臺中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情形之一
      者。
(七)其他情形,經管理機關(單位)或主管機關認定有清理必要者。
十一、清理作業程序:
  (一)列管清理範圍。
  (二)列印臺中縣縣有土地清理表(以下簡稱清理表),格式如附件三
        。
  (三)辦理清理應辦事項。
  (四)簽報解除列管。
十二、列管清理範圍:
  (一)依本要點第十點規定應列管清理者。
  (二)被舉報有違規使用或被占用情形者。
  (三)管理機關(單位)或主管機關有開發利用計畫,需實地調查者。
十三、縣有土地清理應辦事項,按下列情形辦理:
  (一)縣有土地登記謄本或地籍圖資料有錯漏或與事實不符時:
        備齊相關證件向所轄地政事務所辦理更正。
  (二)土地登記謄本記載權屬為臺中縣,而尚未登記管理機關者:
        按土地性質,依據臺中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六條及第七條
        規定確認管理機關,並由管理機關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
  (三)被私人占用:
        依據臺中縣縣有非公用不動產被占用處理要點辦理。
  (四)被政府機關學校占用:
        請各該機關學校依據臺中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二十七條規
        定辦理撥用。
  (五)閒置或低度利用土地:
        依據臺中縣縣有閒置或低度利用土地處理原則辦理。
  (六)被撥用土地有臺中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
        情形之一者:
        依據臺中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七)其他特殊情形:
        管理機關(單位)應擬具處理意見,報主管機關核定辦理。
十四、簽報解除列管:
      列管清理之縣有土地,已依第十三點規定處理完竣,管理機關(單
      位)應將清理表簽報主管機關解除列管。
十五、財產主管機關得抽查管理機關(單位)清查及清理情形,並得於財
      產檢核時一併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