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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縣有土地產籍資料管理,加強縣 有土地清查及清理工作,提昇縣有土地使用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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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清查作業程序: (一)訂定清查計畫。 (二)填製臺中縣縣有土地清查表(以下簡稱清查表),格式如附件二。 (三)請領有關資料。 (四)查對資料。 (五)實地調查。 (六)清查成果之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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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訂定清查計畫,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管理機關(單位)應訂定清查計畫,清查計畫應包含清查筆數、作 業程序及清查期間。但經管土地為公用土地,且經管筆數在一百筆 以下者,可填具臺中縣縣有土地清查總表(格式如附件一),免訂 清查計畫。 (二)清查作業期間以一年為限。但經管筆數超過五百筆者,得按每年清 查筆數不低於五百筆原則下,展延清查期間,最長不得超過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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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實施後,清查結果其土地係已開闢完成之公共設施用地或公務 用基地,且無被占用或辦理委託經營、出租(含標租)情形者,得於 每年盤點時,填報財產盤點清冊報管理機關(單位)首長備查,免再 辦理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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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填製清查表: 管理機關(單位)按計劃清查範圍土地,每筆填製一份清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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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請領有關資料: (一)請領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或以電子網路下載列印。 (二)請領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證明文件或逕行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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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查對資料: 依據請領或洽查之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及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等資料 ,查對產籍資料,填註於清查表正面,並登錄財產管理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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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實地調查: (一)調查土地使用現況。 (二)拍攝現況照片,附於清查表背面或上傳財產管理系統。 (三)已出租或於一年內已勘查之土地,經核對產籍資料與土地登記謄本 記載之事項相符,免辦理實地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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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清查成果之整理: (一)依現況調查結果,填註於清查表。 (二)將清查表依序裝訂成冊並登錄財產管理資訊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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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清查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列管辦理清理: (一)縣有土地登記謄本或地籍圖資料有錯誤、缺漏或與事實不符時。 (二)土地登記謄本記載權屬為臺中縣,而尚未登記管理機關者。 (三)被私人占用。 (四)被政府機關學校占用。 (五)閒置或低度利用土地。 (六)被撥用土地有臺中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情形之一 者。 (七)其他情形,經管理機關(單位)或主管機關認定有清理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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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清理作業程序: (一)列管清理範圍。 (二)列印臺中縣縣有土地清理表(以下簡稱清理表),格式如附件三 。 (三)辦理清理應辦事項。 (四)簽報解除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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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列管清理範圍: (一)依本要點第十點規定應列管清理者。 (二)被舉報有違規使用或被占用情形者。 (三)管理機關(單位)或主管機關有開發利用計畫,需實地調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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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縣有土地清理應辦事項,按下列情形辦理: (一)縣有土地登記謄本或地籍圖資料有錯漏或與事實不符時: 備齊相關證件向所轄地政事務所辦理更正。 (二)土地登記謄本記載權屬為臺中縣,而尚未登記管理機關者: 按土地性質,依據臺中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六條及第七條 規定確認管理機關,並由管理機關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 (三)被私人占用: 依據臺中縣縣有非公用不動產被占用處理要點辦理。 (四)被政府機關學校占用: 請各該機關學校依據臺中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二十七條規 定辦理撥用。 (五)閒置或低度利用土地: 依據臺中縣縣有閒置或低度利用土地處理原則辦理。 (六)被撥用土地有臺中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 情形之一者: 依據臺中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七)其他特殊情形: 管理機關(單位)應擬具處理意見,報主管機關核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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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簽報解除列管: 列管清理之縣有土地,已依第十三點規定處理完竣,管理機關(單 位)應將清理表簽報主管機關解除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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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財產主管機關得抽查管理機關(單位)清查及清理情形,並得於財 產檢核時一併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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